雲林婦毒死狗 二審哭訴家境不好獲判緩刑

雲林縣施姓婦人以農藥毒死住家附近的狗狗,臺南高分院引用減刑規定改判緩刑。(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施姓婦人不滿住家附近的犬隻三更半夜經常吠叫,嚴重影響她的日常生活,竟然將農藥摻入雞頭、雞皮等廚餘內,還放在鄰居公司前的草堆,導致對方飼養的狗狗誤食中毒死亡。施婦原本否認犯行,雲林地院依違反動保法判刑3月,併科罰金10萬元後,她上訴認罪且哭訴家境不好付不出賠償金,臺南高分院認爲情輕法重,引用刑法59條減刑規定改判緩刑3年,並支付5萬元損害賠償。

判決指出,施婦因不耐住家附近犬隻吵鬧,於去年8月17日將摻有農藥「加保扶」成分的雞頭、雞皮等廚餘,放置在鄰居公司出入口前的草堆中,藉此引誘對方飼養的狗狗「星星」食用,導致星星在不綁鏈子的活動時間,誤食該廚餘後死亡。案經飼主調閱監視器發現廚餘是施婦放置後,向動保機關及警方報案。

審訊中,施婦否認故意毒狗,辯稱自己種田時被紅螞蟻咬得受不了,纔買農藥,並放在廚餘中攪拌要讓紅螞蟻食用,因爲沒用完纔拿去外面放置,是狗狗沒綁好去翻找誤食所致。

不過,一審認爲,農藥的用法大致上是噴灑在作物根莖處,才能防治蟲害,但施婦卻混進廚餘內,且廚餘現在也不是用來做肥料,顯然多此一舉;同時,她將廚餘包好後,卻沒放在自家門口等待垃圾車來時丟棄,反而拿到飼主公司前放置,就是希望附近犬隻前來覓食,據此判刑3月,併科罰金10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後,施婦表示,她的教育程度不高,是老實人,承認犯罪,但因先生身體不好,領有殘障手冊,無法工作,只靠她種花生維生,家境不好,鄰居要求的賠償金額過高,根本無法賠償,希望法院可以從輕量刑,給她一個機會。

臺南高分院認爲,施婦已坦承犯行,考量她願意賠償2萬元,但鄰居要求賠償10萬元,金額有差距,導致無法達成和解及獲得諒解,加上她所犯的動保法須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縱使可以易服勞務,對經濟狀況不佳的她恐負擔過重,應予酌減,因此引用刑法59條減刑規定,改判緩刑3年,期間應賠償鄰居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