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警察特考的普通大學生不能任高階警官 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太郎說明釋字760號內容。(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有不少通過警察特考的普通大學生,希望比照一般警專畢業基層警察,到警察大學受訓4個月後,就可以轉任警官;另外也有一批通過警察特考、又到警大受訓的基層警察,希望能轉任警官,但都遭到警政署拒絕。案件交由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26日做出釋字760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

大法官宣告違憲的部分,僅限於2011年前通過警察三等特考的員警,大約7000多人,當時的警察特考採單軌制警校生與一般大學生一起應考。2011年起改採雙軌制,分爲一般警察特考與特種警察特考,一般大學生僅能參加一般警察特考,至於警校畢業的學生則考特種警察特考,本號解釋聲請人的狀況不會再發生。

據司法院公佈的解釋摘要,林姓聲請人等13人,都是通過2002年到2004年警察三等特考的員警,並接受警政署安排到警專完成受訓的員警。由於同批考生中具有中央警察大學學歷者,都已經派任巡官,因此這批聲請人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巡官職務之任用資格除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外,尚須經警察大學畢業訓練合格。」向警政署要求到警大受訓4月後派任巡官,但遭到警政署駁回。

另有黃姓聲請人等4人,分別爲2005、2009、2010年通過警察三等特考的員警,在2011年底到警大受訓4月後,希望根據考試院98考臺訴決字第143號訴願決定的內容,要求轉任巡官,但也遭到警政署駁回。兩批聲請人均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受理後,依據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相關規定使2011年之前通過警察三等特考的一般大學生,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三階以上職務的任用資格,致其等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大法官因此要求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本解釋公佈之日起6個月內,基於本解釋意旨,採取適當措施,除去聲請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