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拖行警員受傷 妨害公務無罪!判決理由曝光

方姓通緝犯「妨害公務」拖行嘉義市警員受傷,嘉義地方法院判方嫌無罪。(本報資料照)

嘉義市黃姓警員追查方姓通緝犯開車停在公園邊,拉開車門欲揪出方嫌,方嫌抗拒加速開車,黃員被拖行受傷倒臥路中,但法官判決方嫌妨害公務無罪,理由是黃員休假、雖穿警察制服但有外套遮住,無法辨識警察身分,非急迫情形採取激烈查證手段,方嫌正當防衛。

方嫌今(2024)年1月17日下午5時許,開自小客車停在嘉義市興嘉公園旁,長榮派出所黃姓警員以車牌辨識器發現是可疑車輛,方男正要倒車,黃員衝上前拉開車門欲盤查,方男抗拒,踩油門加速沿南京路由北往南離開,黃員不放手,被車子拖行,造成左額頂業外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多處擦挫傷、右眉、左手食指各有4公分及2.5×2.5公分撕裂傷,最後失去意識倒臥路中,被送醫急救。

法官審理,方嫌否認妨害公務、傷害,辯稱當時黃員未出示任何證件,身着便服、頭戴安全帽,突然衝過來將手伸進駕駛座,拉住他的衣服要他拖下車,他問發生什麼事,但黃員都沒有說話,他害怕仇家尋仇,就想開車逃逸。

黃員證述,他當天沒上班、回派出所處理事情,剛好洗車牌辨識器看到方姓通緝犯的車子出現在轄內,就騎私人機車去現場,剛好方嫌倒車要離開,就拉開車門、表明警察身分但不確定方嫌有沒有聽到,當時他穿黑色外套、戴安全帽、擋風鏡片也沒有拉起來。

法官審理認爲,黃員對此車輛駕駛的身分是初步推測,當下沒有急迫且必要情形,穿着完全遮蔽警察制服的便服外套、騎私人機車、戴安全帽,未經表明警察身分即迅速開車門、抓人,查證手段激烈,難認定爲依法執行職務,方男爲擺脫黃員的激烈手段而開車前行屬正當防衛,因而判決方男無罪。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