掙脫驅離抓傷3警 女妨害公務判無罪

臺北市龔姓女子前年在臺北市三張犁派出所與警方發生衝突致3名員警受傷,檢方依妨害公務罪起訴她,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龔姓女子前年在臺北市警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與警方發生衝突,包括派出所所長在內,共3名員警在推擠、拉扯中受傷,檢方依妨害公務罪起訴她,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無法排除員警是因逮捕過程中受傷,且龔女沒有其他攻擊員警的行爲,判她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龔女2022年7月25日晚間10點多前往三張犁派出所,逗留在該處到隔天凌晨1點多,派出所陳姓所長返回後,她進入所長辦公室與陳談話,後來因情緒激動,遭所長及該所警員要求離開派出所。

但她拒絕,陳姓所長及值班警員將她擡出派出所門外,並勸說她離開,但龔女卻在門口徒手拍打陳姓所長背部,她再次被要求離開後,仍意圖進入所內,並在門口徒手與所長及員警推擠、拉扯,致員警手臂被抓傷。

後來,警方通報救護人員將龔女送醫並由員警陪同,但她在醫院急診室門口,又與員警發生推擠、拉扯,致員警左側前臂和左側無名指擦傷,檢方依妨害公務罪起訴她。

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龔女是因員警認爲她情緒無法管制,送醫及上銬時,抓傷員警,她因掙脫在場員警對她所施的強制力而反抗,並沒有積極攻擊公務員的身體或其他物品的行爲。

判決指出,龔女當時既然是被強制擡出派出所,從救護車拉下車,所以有拉扯現場員警或腳往外踢的動作或其他掙扎動作,依在場員警證稱,龔女除了掙脫的行爲,都沒有另外的攻擊行爲,她是因不願配合而有掙脫的行爲,不構成刑法妨害公務罪,應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