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妨害公務罪三讀 襲警最高可判5年
加重妨害公務罪三讀通過,法務部認爲彰顯公權力行使不容挑戰以及政府捍衛執法人員的決心。(本報資料照片)
《刑法》修正妨害公務罪章相關規定,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務部表示,增訂的「加重妨害公務罪」,民衆襲警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5年,修法彰顯公權力行使不容挑戰以及政府捍衛執法人員的決心。
法務部表示,在刑法第135條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行爲人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意圖供「使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予以加重處罰,以彰顯公權力行使不容挑戰及政府捍衛執法人員的決心。
另外,配合妨害秩序罪章修正,修正刑法第136條公然聚衆的要件,行爲人在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行爲也科予刑責,以加強維護執法人員及民衆出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