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遇休假警「拖行害受傷」 妨害公務獲無罪原因曝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黃姓警員今年1月間在休假日撞見竊盜案通緝犯方姓男子,於是上前要求停車攔查,沒想到方男竟加速逃離,導致黃員遭拖行受傷。不過,嘉義地院法官認爲,黃員當時的裝扮無法對外彰顯警員身分,行爲也不符合查緝業務的作法,方男誤以爲遇上仇家,爲了擺脫而繼續駕車前行,屬於正當防衛,因此裁定方男無罪。
▲黃姓警員想對方男進行攔查,結果遭到拖行受傷。(示意圖/VCG,與本案無關。)
檢方起訴指出,方男今年1月17日開車行經興嘉公園附近,遇到黃姓警員盤查,他竟駕車想要逃離現場,無視警員表明警察身分、要求停車等行爲繼續行駛,導致警員遭拖行,受到左額頂業外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全身多處擦挫傷、右眉及左手食指撕裂傷等傷害,最後失去意識倒臥路中央,方男的行爲涉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2項之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方式,意圖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強暴、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
方男則堅決否認有妨害公務及傷害行爲,他強調,當時黃員沒有出示任何證件,身穿便服、頭戴安全帽突然衝過來,還把手伸進駕駛座,拉住衣服想要把他拖下車,他詢問「發生什麼事了」也沒有獲得答覆,以爲遇上仇家,出於緊張纔會開車逃逸。
黃員自己也坦承,當天他沒有上班,攔查方男時雖然有告知警察身分,但從衣着外觀看不出來,騎乘的也是私人機車;此外,在打開車門之前,他也不能確定駕駛的身分,當時只是想讓駕駛先停車,以便確認身分,這不是平常查緝業務的作法。
嘉義地院法官認爲,整個事發過程大約只有5秒鐘,黃員當天的裝扮無法對外彰顯警員身分,自然無法期待方男能馬上辨識出黃員的警員身分,當時也沒有發生急迫且必要的情況,只是黃員出於推測試圖進行盤查,在未表明警察身分及查證事由的前提下,於短時間內迅速打開車門、立即抓住方男,查證手段激烈,難認屬於刑法第135條第1、2項所謂的依法執行職務。
法官表示,方男誤以爲是遇上仇家,爲了擺脫黃員而繼續駕車前行,屬於正當防衛,加上檢方目前的證據仍無法證明他有妨害公務等行爲,最終裁定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