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販賣保育動物「龍貓」 最高判5年罰150萬元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北市動物保護處在4月中會同臺中警方,在北市內湖區,查獲民衆違法販賣民間俗稱龍貓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栗鼠」,全案目前已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這起案件市民衆發現資訊後檢舉,由臺中市警方在網路上詢價,最後約在臺北內湖交易才破獲。

俗稱「龍貓」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栗鼠,目前在「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以及臺灣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都被明文列爲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因此只要涉及販賣行爲就違法。北市動保處表示,目前臺灣並沒有任何栗鼠申請合法輸入的案例,因此來源可能是非法輸入。

根據法條規定,民衆持有、飼養並意圖販賣保育類動物,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規定,依法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由於野生動物暗藏人畜共通傳染病風險,若非經過檢疫,很可能造成本土生物危機。動保處呼籲民衆若發現類似行爲,可撥打動保處專線(02)87897158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