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臺販售商品 單月銷貨達標 需課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稅局指出,依照2020年最新函釋個人臺灣網路銷售貨物勞務,若單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以上或是勞務4萬元以上,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疫情影響消費型態逐步從實體通路轉向電商量販店,根據金管會統計,我國今年前五月累計刷卡金額達1兆2,207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7.02%,主要爲國人自今年5月起在電商網購、量販店消費動能持續強勁,4月刷卡金額達2,349億元,5月更衝破2,396億元。

官員表示,網路已成爲民衆日常購物不可或缺管道,許多個人賣家也着眼於線上商機利用網路平臺銷售生活用品或勞務,而賣家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及獲取對價則屬於營業稅法定義上的營業人。

現行標準,若單月達標銷售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標準,賣家必須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否則國稅局將依營業稅法第45、51-1條判定賣家漏報稅籍,可裁處3千元到3萬元罰鍰,且按次處罰。

在營業稅方面,如果網路個人賣家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則屬於小規模營業人,由國稅局按每季銷售額乘以營業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但如果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必須比照一般企業開立統一發票,而且要在單數月(1、3、5、7、9、11)15日內向國稅局報繳每兩個月的營業稅。

如果賣家漏開發票,國稅局可依營業稅法規定裁罰五倍營業稅額以下罰鍰,若一年內經查獲三次,稅局可勒令業者停業。

官員指出,一般來說,網路銷售貨物指的是網站上販售實體商品,較無疑慮。而銷售勞務定義爲民衆在網站上販售服務或是虛擬商品等,舉例來說,個人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i7391輕鬆交易網、cucu91寶物交易網等平臺販售虛擬寶物、線上遊戲貨幣取得代價,皆屬於網路銷售勞務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