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凡/【少事法修正】單打獨鬥的少年司法 行政部門請站出來
▲單打獨鬥的少年司法難以周全的妥顧孩子的需求,更需要行政及福利資源的挹注。(圖/視覺中國CFP)
停滯了14年之久,《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終於再次被排入立法院議程上,這部關係臺灣7歲到18歲孩子的重要法律,在民國94年(以下通用民國)最後一次小幅修正後,司法院歷經三組修法委員孜孜不倦的開會討論,屢屢提出修正草案闖立法院未果,今年好不容易在立法委員支持下,露出修正的曙光。
這14年間發生多起相關事件:98年,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案,大法官告訴社會大衆,面對經常逃學或逃家的虞犯少年,不可使用收容或感化教育等方式去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102年到106年,少年矯正機關發生了買姓少年不明之死、感化少年被吊豬肉懲罰及五拳毆打致死案等事故;還有,理應以輔導及照護方式對待司法兒少的福利安置機構,也發生違法超收、被控暴力管教及多起安置少年間的性侵事件。
這些事件歷歷在目,媒體、監察委員、立法委員、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委員、《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國際專家及相關專業人士,透過報導、調查、彈劾、質詢及各式檢討與決議,從各面向去檢視相關制度與法規,最後在各方注目下,司法院及立法委員們紛提出各版本的修法草案,期待在這一會期能站在維護兒少權益立場,翻修這部年久未修的重要法案。
在這些修法草案中,最受矚目的就是《少事法》第3條少年虞犯存廢及處理因應的議題。
什麼是虞犯?簡單來講,虞犯行爲並未觸犯刑罰法律,例如逃學、逃家、出入不當場所、攜帶危險物品、施用迷幻物品等。若成年人有這些行爲,不會被送法院,頂多以罰金、命上課等行政處分對待;但若是12歲到18歲的青少年做這些行爲,相關人等便可請求法院處理,由法院評估他的性格及環境,如認爲他暴露在高風險中,未來可能會惡化到觸犯刑罰法律,爲遏止惡化,司法便會決定介入,矯正其行爲。
司法的介入對虞犯少年是萬靈丹嗎?我從事少年司法實務工作二十餘年,早年所見的虞犯多是逃學或逃家案件,在強迫入學條例壓力下,教育人員積極的想盡辦法找回中輟生,而《少事法》的虞犯制度,就是最強大、最好用的工具。
但法院收案調查後,常發現未必可歸咎於少年,例如在校被霸凌、被勒索、學業不適應、在家被性侵、被家暴,當學校、家庭待不下去時,生命自然會找到出口,而逃離就是一個自我保護的好方法。對於曾受創傷因此學會逃離,進而與不良損友結伴、混跡天涯的孩子,單用司法強制力硬逼他回來,讓孩子繼續面對無解困境時,再度逃離,也是必然的。
面對逃到看不到人影的孩子,最後司法能拿出來的殺手鐗,就只剩感化教育。但當大量以剝奪人身自由手段對待單純逃學或逃家而未觸法的孩子時,大法官便站出來以釋字第664號解釋案告訴大衆,用拘禁手段處理逃學或逃家少年,是違憲的。
司法不能關逃學或逃家少年後,換由毒品問題興起,虞犯案件轉以施用迷幻物品的青少年爲大宗,從全國各法院終結案件統計數據來看,施用迷幻物品案自100年大爆發,100年1,670件、101年2,205件,到102年的2,987件爲最高峰,而後快速下滑,到107年卻只剩399件。看到這樣的數據,大家會以爲是因爲少年司法成效良好,案件數才大幅下滑嗎?我很想這樣想,但事實不然。
案件數起落,其實跟刑事政策、警方績效給分、新興毒品的興起都有關連。我一直認爲,施用毒品不會是少年的主要問題,因爲這類少年多有身心困擾、家庭失能,以及社會支持欠佳等多重困境,施用毒品只是其衆多行爲問題中的一項。若未獲得適當輔導,協助其改善家庭、人際、情緒及挫折容忍力,他仍會透過各項偏差行爲,來告訴大家他有問題。所以,毒品案件數變少,並不代表孩子們問題少了。而這幾年從第一線實務所見青少年酒後駕車問題,以及濫用笑氣致雙腳癱軟不良於行的案例來看,多少印證我的看法。當孩子想要麻醉自己時,任何成癮性物質都可以,沒有毒品時,酒精、笑氣就是最好的替代品。
要救助一個暴露在高風險中渾身創傷的孩子並不容易,即便挹注各式資源,也不見得能立即見效,更何況這些孩子常因司法身分,而被社政、教育系統排拒,當孩子只剩毫無行政或福利資源的司法時,單打獨鬥的少年司法也難周全的妥顧孩子的需求,更難保障少年健全成長的目標。
基於此,立委們想方設法提出各版《少事法》第3條修正草案,期待行政部門能接納這些孩子,可惜各部門本位主義高牆仍在,衛生福利部、警政署、教育部紛紛對立委的行政先行輔導提案版表示反對,以致修法再遭阻礙,孩子權益再次被漠視。
5月中旬,《少事法》的修法將進入成敗的關鍵期,在此籲請行政部會及立委諸公慎思,也請社會大衆多加關心與監督,掉落到司法裡的孩子,部分是被疏漏未被妥善照顧的,司法處遇措施有限,且無權調度福利等資源,行政部門不該再用「司法」或「社福」的身分去區分孩子,請放下本位的立場,一起站在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的角度,並肩作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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