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三讀 翻轉虞犯印記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左),少家廳長謝靜慧(右),共同主持記者會。
立法院於上週五三讀通過了《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指出,此次總計異動32條條文,是《少事法》1997年修正公佈87條條文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本次修正共有四大重點: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事法》規定、曝險少年去標籤,縮減司法介入事由、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司法院認爲,這將翻轉少年虞犯的印記,迴歸教育、社政體系。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長謝靜慧補充,本次修正以促進兒少在教育、社區及福利行政中能受到公平對待,尊重少年主體權及程序基本權爲主要方向。她指出,虞犯制度以預防少年犯罪爲本旨,是我國現行少年司法制度特色之一。但有鑑於虞犯少年並未觸法,相同行爲在成年人是不受處罰的,因此兒權公約國際審查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指出,應去除虞犯少年的身分犯規定;因而本次修正首先改以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判斷是否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以補足少年健全成長所需,作爲司法介入的正當性原則,去除身分犯之標籤效應。
謝靜慧進一步解釋,本次修正並依照本院釋字第664號解釋揭示司法介入事由的明確性要求,刪除現行規定7類事由中的4類,僅餘「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爲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爲法所不罰之行爲」等3類行爲,作爲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爲徵兆。
另外謝靜慧也提到,本次修法大幅減少司法介入的機會,包含曝險少年在新制實施後將以「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爲後盾」的原則,協助曝險少年不離生活常軌,不受危險環境危害。另外本法修正1年後,7到12歲的兒童如有觸法事件,將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行政機關也給予教育及社政單位1年期間,可以做足充分準備。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圖/司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