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選罷法》! 中選會開罰黃國昌、時代力量各100萬

時代力量20日召開記者會。(圖/記者徐政璿攝)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20日召開委員會議,會中針對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遭民衆檢舉有關候選人從事造勢活動逾時、散佈評論民調事件以及候選人印發未簽名宣傳品,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案件進行審議,相關裁處案件之決議概述如下:

一、 時代力量由其負責人黃國昌申請於105年1月9日下午18時至22時於中正濟南路舉辦「時代力量2016立法委員選前造勢活動」,逾晚上10時仍從事公開競選活動,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1款規定,嗣經制止不聽,仍決意繼續從事公開競選活動,繼續違反上開規定,先後有二違規行爲;此外,因黃員系以時代力量(政黨)負責人身分申請集會遊行,乃系政黨舉辦之競選活動,爰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第6項規定,分處時代力量(政黨)及其代表人黃國昌各1百萬元罰鍰。

中選會說明,依據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1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6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56條規定者,並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爲人

二、 王浩宇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於個人臉書散佈評論民調,已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王員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中選會說明,依據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佈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佈、評論或引述。」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 邱議瑩在競選活動期間發送未簽名宣傳品,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因該宣傳品無從區隔系一次或多次印發,爰推定爲一行爲,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處邱員新臺幣10萬元罰鍰。

中選會說明,依據公職選罷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