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合法登記污染源 空污違規可罰2千萬

環保署預告未經合法登記污染源等可罰2千萬元,圖爲環保署稽查人員查覈固定污染源。(環保署提供)

環保署預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違規情節重大可罰2千萬元,圖爲環保署稽查人員檢測排放管道VOC濃度。(環保署提供)

環團抗議空污罰得不夠重,環保署今(18)預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只要違規情節重大可罰新臺幣2000萬,包括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污染源、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卻非屬實等,地方環保機關對於違規者給予行政罰鍰的裁處依據,予以處分。

過去空污法規常被環團或民衆詬病是「雷聲大雨點小」,僅罰違法事業單位100萬,無遏止效果。環保署因此明訂規則,在去年8月1日修正公佈的《空污法》中,大幅提高罰鍰上限,由10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以遏阻不法;同時調降部分條文罰鍰下限,以符合比例原則,像是露天燃燒行爲的罰鍰下限原爲5000元,修正後調降爲1200元,因此裁罰準則必須修正。

環署依照《空污法》第96條規定,除了將按日連續處罰規定修正爲按次處罰外,違規情節重大項目包括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卻非屬實、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違規、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害空氣污染物質、繞管偷排等,都應增列爲罰鍰計算公式因子之一,予以加重處分。

環保署強調,違反空污法規定的罰則很重(刑罰及行政罰),若查出還有不法利益所得,正在修法要予以追繳。處罰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民衆希望快速改善空氣品質,所以對於違規者給予處分有其必要,希望大家依規定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就不會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