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抽中鴻海股票10張!前協理隔月退休百萬飛了 敗訴關鍵曝光

▲鴻海集團每年尾牙活動獎金紅包都出手闊氣員工都相當期待能抽到大獎。(ETtoday資料照/記者姚惠茹攝)

記者徐愷昕新北報導

鴻海前人資總務部歐姓協理,2013年2月初在公司尾牙上抽中10張股票,包含現金股利市價超過百萬元,不料他隔月11日剛好屆齡退休,雖申請退休的文件上有請求公司履行給付,但總財務長最後卻仍以「退休申請在抽獎前不符合」爲由,拒絕給付這10張股票,歐男爲此怒告法院。近日判決出爐,法官認爲公司抽獎規則有明訂,員工必須在職才能領獎,故一審判鴻海勝訴

歐男2005年7月開始在鴻海集團工作,一開始是擔任人資協理兼集團技委會總幹事,後來調任IDSBG事業羣人資及總務部協理,至2013年3月屆齡退休。歐男提告主張,他2013年2月在公司尾牙活動中抽到公司股票10張,遂於申請退休文件上籤請求公司履行給付中獎義務,並經總經理批准,但後來總財務長卻以他抽獎前已申請退休爲由,拒絕支付這10張股票。

歐男指出,公司在尾牙舉辦優良幹部的公開抽獎活動時,有根據幹部級別考績年資條件決定抽獎資格,並經總經理確認後由電腦系統抽出,整體來說,應屬具有對價性質的無名契約約定,故公司本應照規矩支付他10張股票,如不能交付,也應給付他83萬6183元(股票市值),以及現金股利、減資退還股款25萬8951元,總計109萬5134元。

新北地院審理時鴻海委任律師抗辯,尾牙當天會場影片逐一列出的抽獎規則中有提到,「獎項發放時(員工)需在職始具領取資格」,就此認定歐男當時已清楚知道領取的條件,且依據鴻海歷年發放中獎股票的時程也可知,他們都是在當年度第四季發放(10、11月),但歐男3月就已退休不在職。

法官認爲,從雙方當時的贈與契約來看,公司發放股票時歐男確實已不在職,故不具領獎資格,總務長最終覈定不發放應屬合理,審結駁回歐男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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