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額交納物業費不可任委員
今年5月起施行的《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爲那些難以成立業委會的社區提供了一個新方案――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簡稱物管會)作爲臨時機構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條例施行滿百天,130多個街道、鄉鎮累計成立起1206個物管會,體現出社區治理創新的熱情。
如何讓物管會組建更有效率?昨天,市住建委發佈《北京市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計劃於2021年1月實施。
物管會需履行13項具體職責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長期以來,北京市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比例一直處於30%以下的較低水平,截至2019年底僅成立1216個業主委員會。物管會是北京市的一大機制創新,是在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雖有業主大會但成立不了業主委員會的情形下成立、以彌補業主組織缺失的臨時機構。爲規範物管會組建工作,提高組建效率,市住建委起草出臺了組建辦法。
“物管會成立後如何履職?”物管會的履職範圍,是社區和居民最關心的事兒,也是辦法首次明確的內容。
徵求意見稿提出,物管會需負責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履行包括推動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人員,確定或者調整物業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服務價格;組織業主決定共用部分的經營方式;組織籌集、補建、續籌專項維修資金,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協調解決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等13項職責。
“其中,最重要的職責就是推動小區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該位負責人表示。
業主代表須連續居住半年以上
什麼樣的業主可以擔任物管會委員?這是辦法解答的第二個問題。
徵求意見稿重申,物管會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不少於物管會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具體來說,想要擔任物管會委員或候補委員的業主代表,除了得符合遵紀守法、責任心強、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未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等基本條件外,還必須滿足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連續居住半年以上,且不存在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費、欠繳專項維修資金及其他需要業主共同分擔費用的情況。
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特別提出,每半年,物管會需向業主公示委員和候補委員中的業主代表交納物業費、停車費的情況。
“五步走”流程可組建物管會
物管會究竟怎麼組建?《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的物管會組建流程,也在此次辦法中予以明確,即發佈公告、推薦人選、確定候選人、確定委員名單、備案刻章的“五步走”流程。
徵求意見稿提出,符合組建條件的小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就物業管理區域擬組建物管會事項進行公告,且公告發布期限不少於七日。公告截止日後七日內,社區黨組織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申報情況,確定物管會成員候選人。隨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七日內確定物管會委員名單,並將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如無異議或者重新確定人選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物管會成立證明,物管會持該成立證明申請刻制物管會印章。
與此同時,作爲臨設機構,物管會的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年。三年任期內,若是已經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因爲物業管理區域調整、房屋滅失等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物管會無法存續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三十日內解散物管會,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三年期滿後,若仍未能成功推動小區選舉出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鄉鎮重新組建物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