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的權力是不是太大了?
在文化部成立近三個月,臺灣人民及藝文界紛紛對提出各種怒吼聲音之際,文化部提出公視董事名單。八月召開的公視審查委員會再通過三位公視董事。文化部長龍應臺近日表示,希望立法院儘速修改公視法,將公視董事審查委員同意門檻降從四分之三降爲二分之一,以便推動公共事務。
對此,筆者請問,現行文化部的權力是不是太大了?大到無法無天?甚至還嫌權力不夠大?筆者質疑,文化部企圖擴大權力,拿人民的預算,圖利執政者,公器私用?
之前筆者談過文化部原本成立的源起。文化部長龍應臺上臺以來仍常常提到要將政府的資源整合,將國力發揮到最大。等於說明了文化部成立的目的在於發揮「綜效」。筆者想談談「綜效」。「綜效」是什麼?「綜效」就是「綜合效果」。什麼又是「綜合效果」?「綜合效果」就是以最少的成本,創造各種活動(或事務)最大之綜合效益。
「綜合效果」的發揮,在組織的行銷策劃與執行中可以見到。專業的公關公司常常替各種客戶的行銷活動創造「綜效」,讓出資者、生產者、行銷策劃者及消費者都能得到「綜效」,節省成本,或得到產品或服務的品質。
筆者舉例來說明。假設公關公司某選舉客戶需進行整體行銷規劃。公關公司可以邀請候選人代言公關公司另一商業客戶之產品。如此一來,公關公司之商業產品有了代言人,同時又可免費替候選人作形象宣傳。公關公司如此產生之綜合效果與價值就可以回饋給選舉客戶。選舉客戶等於可以得到更節省成本或更超值服務。
再舉例來說。假設公關公司某商業客戶需進行整體行銷規劃。公關公司可以邀請商業負責人代言同樣是公關公司操作之政府行銷活動或影片代言人。如此一來,政府行銷活動或影片有了代言人,商業客戶還可以因公關公司操作活動所產生之綜效得到更省成本之品牌宣傳目標。
假設此商業客戶需進行政策遊說,公關公司還可以策劃讓商業負責人在政府行銷活動或影片中發聲,讓政府行銷活動或影片代言之綜效回饋給商業客戶。
再舉例來說。假設公關公司正在規劃某個公益團體之活動。公關公司可以邀請某位藝人或政治人物當公益大使。如此一來,不僅藝人或政治人物可以因爲公益活動得到公益形象宣傳的機會,公益團體也可以因爲上述綜效得到更具經濟效益的宣傳效果。
當然!上述綜效之操作,必須透過專業人士精心策劃與執行才能產生。筆者舉例說明綜效的目的爲何?主要的目的在於:想請問文化部整合國家資源,產生之綜效到底回饋給誰?真的回饋給臺灣同胞,擴大推行公共事務或所謂公共化活動了嗎?
還是,現今文化部擁有非常大之權力所產生之綜合效能,目的在維護執政者的形象?讓文化部的成立不是造就了更多的福祉及所謂的公民文化權?而是造就了更獨裁的政權?與虛有其表的文化部門及公共事務?
文化部成立之後的第一個金曲獎頒獎典禮就傳出藝人在等文化部長龍應臺走星光大道的事件。還有藝人說文化部的做風太官僚。文化部如此作爲,是不是等於欲將擁有非常大之權力所產生之綜合效能,回饋給執政者?文化部長龍應臺想借由走星光大道之舉,美化政府形象?等於圖利執政者?
當今年金曲獎頒獎典禮頒到由文化部長龍應臺爲頒獎人的獎項時,筆者看了一下電視發現,受獎人的感謝詞竟然分成三段(part)。第一段由受獎人感謝大家。第二段由另一個人感謝受獎人。第三段竟然由文夏感謝文化部。這樣的喬段讓人質疑有刻意安排之嫌。
若不是刻意安排。筆者請問,文化部純粹是政府單位,藝人得獎是來自政府的「恩寵」嗎?藝人之所以得獎不是來自多年來對文化的貢獻嗎?若答案是肯定的,得獎人爲何需要感謝文化部?
文化部長龍應臺近日在文化國是論壇中說,希望文化人士不要太信任政府..要自立自強..文化部官員在藝文界抗議的場合出席也說,...與其說他是文化部代表,不如說他是和文化界人士站在同一陣線的人...對於文化部上述說詞,筆者質疑,現今的文化部真的是在從事文化相關事務嗎?
筆者認爲,自立自強..這樣的話是用來要求自己的!不是用來要求別人的。文化部長龍應臺現任於公職,就當素位而行,要求自己,自立自強,才能盡到責任,進而要求別人也自立自強纔是。
如今的文化部長及官員卻不願要求自己,還要別人不要信任政府?如此的作爲是不是以爲臺灣的文化界人士可以被洗腦?不要要求政府?讓政府卸責?繼續讓文化部掌握更大的權力,荼毒社會?
回頭談公視董事之議題。根據公共電視法第二條:爲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 據公共電視法第四條: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
由上述條文可知,公視的預算來源是:政府。公視用的錢,就是臺灣人民的錢。
再看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由上述條文可知,公視的董事必須由行政院提名人選,再交由立法院組成審查委員會同意,才能通過。
繼續看公視法十五條(董事會職權):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一、決定公視基金會之營運方針。二、覈定年度工作計劃。三、審覈公視基金會年度預算及決算。四、決定電臺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五、決定分臺之設立及廢止。六、修正公視基金會之章程。七、訂定、修正關於事業管理及業務執行之重要規章。八、遴聘總經理並同意副總經理及其他一級主管之遴聘。九、人事制度之核定。十、設立各種諮詢委員會。十一、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由上述條文可知,公視的董事擁有相大的權力。
最後看公共電視法第一條:爲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爲公衆服務之大衆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
綜合上述條文,筆者小結:公視董事會依法拿人民的錢,擁有權力,必須從事增進公共福祉的工作。
如今,公視董事難產。依現行立法院政黨比例,審查委員會人員由各政黨人士擔任。對此,筆者請問臺灣同胞,如今已經擁有如此大權力之文化部所提出之公視董事人選,要讓它在立法院審查委員會容易通過,還是不容易通過比較是全民之福?
孔子說過:爲政在人..立法院公視董事審查委員會各政黨委員可能也會矚意自己政黨喜歡的人選,若現今文化部的種種作爲若讓人感受到被人民信服,人民自然不支持公視董事名單一直無法通過情況。
只不過,現今的文化部讓人民信服嗎?臺灣人民還要讓如此文化部提出之公視董事名單在制度上沒有制衡的機制嗎?
筆者認爲,文化部若無法自立自強,讓人民信服文化部提出的人選,將拿人民的錢,從事公共事務,造福人羣,臺灣人民爲何要讓一個部門權力一大再大?讓行政部門不受立法部門的監督?臺灣人民又怎麼知道如此權力更大,只要別人自立自強的部門會不會更加危害社會?
●作者劉建鄰,碩畢,解構年代公關顧問公司總經理。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