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產,大家做主?

日前記者獲悉,山東省法制辦將對《山東省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舉行立法聽證會。其中備受關注的《草案》第十五條顯示,超30%被徵收人不同意,房屋不能拆。(7月1日《齊魯晚報》)

超30%的被徵收人不同意禁拆遷—這種表述似乎充分尊重法治民意。但是,這句話還可以這樣表達:超過70%的被徵收人同意便可以拆—根據這一法條的字面意思筆者只能這樣意會和理解。

假如寫進了法規,成爲“剛性規定,那將意味着:我的房產,大家做主—只要超過70%的被徵收人同意,我就對我的房產失去了處分權任由他人宰割了。集體表決,便可決定他人的財產權,在文明法治社會,這未免太荒唐了吧!

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其中都體現一種法律精神公民的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超30%被徵收人不同意禁拆遷”,這一法條違背了這一法律精神,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侵犯。很顯然,作爲地方性法規—規定這一法條的《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顯然違背了“上位法”,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不否認,地方在土地徵收和拆遷時,阻力重重,時常遭遇個別所謂“釘子戶”的漫天要價,讓一些拆遷“拆不起”、“拆不動”,阻礙地方經濟建設發展。但也不否認,個別地方的拆遷是不合規合法的,而且徵收、拆遷補償價格低廉或撥付不到位。像這種情況,即便99%的被徵收人同意,也無權強拆1%被徵收人的房屋。徵收或拆遷原本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區別對待焉能由大家表決來處置“我”的財產?

其實,在徵收和拆遷過程中,出現“釘子戶”並不可怕,只要徵收和拆遷程序合法,目的正當,補償及時到位、補齊。若真有漫天要價、違法阻礙合法拆遷者的“釘子戶”,拆遷方完全可以依法訴諸於法院,由法院裁決是否拆遷。如此,徵收或拆遷才更加有說服力。

沂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