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證券型代幣課證交稅 全球少數明確指引

▲虛擬貨幣挖礦到虛擬貨幣和法定貨幣之間交易課稅仍存在差異。(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日前發佈虛擬貨幣稅務報告,此次報告中OECD對各式廣泛的加密資產性質進一步說明並且彙整50個會員國目前針對虛擬貨幣的課稅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與財產規範。其中針對挖礦活動、不同的虛擬貨幣或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交易課稅彙總說明可知,各國針對不同活動與交易是否視爲應稅活動、課稅時點以及所得屬性規範還存在差異。

舉例來說,日本與美國都規範在挖礦取得時就應該課徵所得稅;但是法國及丹麥則是到處分交易時才課徵;而澳洲加拿大則依據挖礦者是否爲營業活動而決定所得類別和課稅的時點。另一方面各國間的營業稅規範則較爲一致,不同的虛擬貨幣間及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腰億多不課徵營業稅。

各國與我國央行 視爲財產非貨幣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營運郭柏如表示,訂定加密資產稅務是持續建立加密資產生態圈制度化的一環,各國監理機關對加密資產領域的關注日益增加,可以看出該類資產已經在國際化的程度。但這次調查顯示,很多稅務機關很難發佈的指引很難以因應市場的快速變化,即使國際上發展相對領先租稅管轄區,對金融機構交易所、資產管理業者或者跨國公司等廣泛的市場參與者也少有相關指引,然而該等業者在推動新興產業類別被市場廣泛過程中常扮演重要的角色

資誠金融產業服務執業會計師陳麗媛也提到,現行鍼對加密資產常見的處理方式是將視爲財產型態而非貨幣,這與我國央行視爲見解一致。陳麗媛指出,加密資產的常常波動巨大或者沒有活絡交易就沒有報價,且紀錄也不容易保存對於課稅的稅基是一大挑戰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金管會於2019年將證券代幣(Security Token)定調爲適用「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而財政部隨後發佈函令規定此類資產之交易須依據「證券交易條例」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屬於少數針對證券型代幣提供明確指引的租稅管轄區。

CRS規範 交易參與者下一波挑戰

加密資產是一個全新的資產類別,需要一套更全面的規範讓大衆遵循,若加密資產被視爲金融資產時,如證券型代幣被視爲有價證券,國際間重要的稅務遵循規範「共同申報準則(CRS)」將可能成爲交易參與者下一波挑戰。

隨着新型態交易快速發展,如硬分叉 Hard Fork、特定類型虛擬貨幣,如穩定幣 Stable Coin以及近年高度討論的央行數位貨幣CBDC,交易參與者對於課稅規範之期待也愈高。如同OECD報告中所建議,各國稅務主管當局考量配合當地金融監理機關之法規及政策(如鼓勵無現金交易環境等)訂定更明確之稅務規範,當法規制度與環境越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