握手和解不嫌晚 最高法院也可調解

握手和解不嫌晚,最高法院也可調解。(本報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3月1日將啓動民事移付調解制度法官就受理的事件,認有必要時經徵詢兩造及律師接受調解的意願後,決定是否移付調解,希望能妥速解決民事紛爭,減少案件進入審理程序,維持當事人間的和諧,也可減省紛爭解決的時間勞費

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爲私法權利義務主體,在訴訟進行中,得自主決定是否互相讓步,經由訴訟上和解或調解之機制,合意終結訴訟,徹底解決紛爭;最高法院是民事訴訟終審法院,審理個案法律爭議,但也可移付調解。

最高法院受理的民事事件,過去曾有當庭和解成立的前例,在此一相同脈絡之下,爲增加訴訟當事人自主而徹底解決紛爭之機會,去年底成立「民事事件移付調解推動小組」,開始籌設及推動民事事件移付調解制度。

最高法院決議從3月1日起啓動移付調解機制,法官就受理之事件,認有必要時經徵詢後可移付調解,減少案件進入審理程序,減輕法院繁重壓力,促進司法資源合理分配

爲提升調解程序品質,最高法院也設置調解室,讓當事人與調解委員共同在優質環境中進行爭議之處理,並聘請審判經驗法學素養俱豐之優遇庭長、退休法官及有專業知識背景且具熱誠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調解委員。

最高法院將有21位民事調解委員,14位家事調解委員,調解委員可提供專業意見分析程序利弊,供兩造參考,併爲適當之勸導,期能促成兩造本於自由意願,互相讓步,成立調解,和平解決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