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孫安佐放棄預審聽證 預審是防濫訴或加速認罪

美國預審程序法院針對檢方所控訴案件進行起訴適格的審理被告無須受到長期訴訟之苦。(圖/視覺中國CFP)

藝人孫鵬狄鶯之子安佐,因於美國賓州涉及恐怖攻擊,遭逮捕與羈押後,日前進行預審程序(preliminary hearing)。惟在被告放棄此等權利後,似乎距離認罪的結果又進了一步。這就讓人思考,所謂預審程序其目的到底是防止濫訴?抑或是在促使被告儘快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

大陸法系的預審制度,是在偵查階段法官對於檢察官的訊問、搜索、扣押等舉措爲合法性監督,並對案件是否起訴進行審查,以防止訴追者肆意侵害人權。但若預審法官介入太深,既混淆了審、檢角色,也可能使未來的正式審判流於形式與空洞化,致爲人所詬病。因此在二次大戰後,除預審制度的創始國法國外,諸如日本義大利等,便相繼加以廢除。

相對於大陸法系,美國的預審程序就較爲單純,而僅是由法院針對檢方所控訴被告的案件,進行起訴適格的審理。而在此程序中,藉由檢察官所提出的初步證據,以及對目擊者、警察、鑑定人等的交互詰問,就可顯露出檢方所提證據,是否已具有相當理由,致可爲訴追。若未達於此等程度,即可立即駁回,而使被告無庸受到長期訴訟之苦。

同時,於預審階段,即便法官認爲被告應爲起訴,亦得審查其是否具有就審能力(stand trial)、是否該送精神鑑定。甚且,若被告在羈押中,亦可藉由此等程序,聲請保釋,以儘早獲得自由。也因此,美國的預審制度正是防止被告遭濫訴最重要的手段

惟在預審程序,被告及其律師雖可挑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但因預審並非在審理有罪、無罪,就不適用嚴格的證據法則。如正式審判不能提出的傳聞證據(hearsay),於此階段仍可提出,就使被告方的防禦權受到相當大的限制。更重要的是,於預審程序,被告律師雖可要求調查或開示證據,但在無法事先閱覽相關卷證下,檢方所丟出的任何證據,必然是種突襲,僅有捱打的份,更遑論能翻轉案件的未來。

也因此,若理解箇中奧秘,與其面對不可測的審判結果,不如立即放棄預審聽證之權利,以儘速與檢方達成認罪協商,似就成爲孫安佐最佳、甚至是唯一的選擇,也凸顯出美國刑事司法特色問題

而我國,雖無預審制度,但於《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亦規定有起訴審查制度防止檢方濫訴。只是此制度自2003年建立以來,成效一直備受質疑,再加以法條過於簡略,又未要求必須進行聽審程序,就易流於法官內在的恣意與專斷,也成爲必須儘速檢討的司法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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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臺灣永社理事、臺灣陪審團協會理事,着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