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一夜總會提供色情表演 承包人被起訴
被告人劉某甲,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18221976********,漢族,初中文化,樑溪區**娛樂夜總會承包人,出生地廣東省清遠市,住無錫市樑溪區**新村**號**室(戶籍在廣東省清遠市英德市**路**號)。被告人劉某甲因涉嫌組織淫穢表演罪,於2020年6月7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樑溪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組織淫穢表演罪,於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李斌(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間,被告人劉某甲夥同周某某(另案處理)經預謀,組織淫穢表演者在樑溪區**娛樂夜總會進行淫穢表演。
2020年6月3日、5日,被告人劉某甲、周某某組織劉某乙、王某某、鄂某某等人在**娛樂夜總會**包廂內爲鄭某某等人進行淫穢表演。
1.無錫市公安局樑溪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清單等書證;
2.證人劉某乙、鄂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鄭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證言;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劉某甲結夥組織進行淫穢表演,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淫穢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甲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