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酒吧提供半裸表演 現場觀衆達22人
被告人鄭某,綽號“鄭小七”,男,漢族,高中文化,徐州市鼓樓區創意68彩虹吧店長、股東,住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被告人鄭某因涉嫌犯組織淫穢表演罪於2018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審,同年2月11日再次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趙某,男,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徐州市鼓樓區創意68彩虹吧股東,住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被告人趙某因涉嫌犯組織淫穢表演罪於2018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審,同年2月11日再次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丁浩,江蘇彭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楊鈞智,江蘇管亞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以徐鼓檢訴刑訴(2019)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趙某犯組織淫穢表演罪,於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瑋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趙某及辯護人卞曉飛、丁浩、楊鈞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8年12月22日、23日,被告人鄭某夥同趙某在位於徐州市鼓樓區創意68共同經營的“彩虹吧”酒吧內,僱傭廖某進行半裸體表演。23日22時許,廖某正在進行表演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現場觀衆達22人。經鑑定,現場觀衆拍攝的部分視頻含有淫褻性的具體描述性行爲、性交及其心理感受等內容,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屬於淫穢物品。
爲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電子證據檢查筆錄、光盤、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檢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打款證明、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材料。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鄭某、趙某組織他人進行淫穢表演,其行爲均已觸犯刑法,應當以組織淫穢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趙某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鄭某具有坦白情節,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
被告人鄭某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大。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被告人趙某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系自首,認罪認罰;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2018年12月22日、23日,被告人鄭某夥同趙某在位於徐州市鼓樓區創意68共同經營的“彩虹吧”酒吧內,僱傭廖某進行半裸體表演。23日22時許,廖某正在進行表演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現場觀衆達22人。經鑑定,現場觀衆拍攝的大部分視頻內容均含有淫褻性的具體描述性行爲、性交及其心理感受的內容,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屬於淫穢物品。
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鄭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趙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公訴機關還當庭宣讀並出示了下列證據:
1、被告人鄭某供述,證明徐州市鼓樓區創意68“彩虹吧”酒吧於2018年7月開業,股東是被告人鄭某和趙某,鄭某負責酒吧經營,趙某負責財務。因爲酒吧生意不太好,鄭某於2018年12月10日通過微信與廖某確定表演時間爲當月的22-24日,費用2000元。表演前鄭某與廖某溝通表示表演尺度可以大,只要不裸露生殖器,想怎麼表演就怎麼表演。22日、23日晚,廖某均到“彩虹吧”進行了表演,表演內容有裸露身體、模仿性行爲等動作。22日廖某表演時,趙某帶朋友來酒吧也看到了。對於酒吧請人做這種表演的事情,鄭某曾給趙某說過,他沒反對。但請什麼人、何時表演由鄭某決定等事實。
2、被告人趙某的供述,證明趙某和鄭某是徐州市鼓樓區創意68“彩虹吧”的合夥人,酒吧於2018年7月開業,鄭某負責酒吧經營,趙某後期負責財務。酒吧開業後鄭某給趙某說過要請男模來店裡表演,表演時男模會只穿內褲圍浴巾,做挑逗客人的動作等,趙某表示同意2018年12月22日晚,趙某帶朋友到酒吧,看到一男子只在腰上圍着一個浴巾在酒吧跳舞,期間有向前挺下身、圍着客人做性挑逗動作等事實。
3、證人廖某的證言,證明鄭某通過微信與其聯繫,確定讓廖某於2018年12月22-24日在徐州市鼓樓區創意68“彩虹吧”進行表演,費用2000元。在雙方的微信溝通中,鄭某表示表演尺度可以大,也就是不裸露生殖器,其他性挑逗和性暗示的動作都可以做。22日、23日晚,廖某在“彩虹吧”進行了表演,表演時只穿小內褲和浴巾跳舞,撫摸全身,在客人桌前做模仿性交的動作,手伸到浴巾裡做撫摸生殖器的動作等。23日晚,廖某在表演時被公安機關帶走,因傳播淫穢信息和進行淫穢表演,被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等事實。
4、證人鍾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證言,證明三證人系徐州市鼓樓區創意68“彩虹吧”的服務員,2018年12月22日、23日晚,該酒吧請一男子來表演,表演時只穿小內褲圍浴巾,做用手摸自己的胸,扭屁股,挑逗客人等動作的事實。
5、證人洪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12月22日、23日晚,徐州市鼓樓區創意68“彩虹吧”有男模表演,證人在表演時客串主持人,男模表演時只穿小褲衩,做一些撩人的動作。
6、證人趙某、馬某甲、張某甲、袁某、王某丙、施某、劉某甲、張某乙、馬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尹某、郭某、劉某乙、祁某、董某、王某丁、高某、李某丙、周某、孟某、張某丙、陳某、王某戊的證言,證明22位證人均系12月23日晚在徐州市鼓樓區創意68“彩虹吧”觀看廖某表演的人,當晚該酒吧有男模跳舞表演,表演時只穿內褲、圍浴巾,做撫摸自己上身和下體等動作的事實。
7、接受證據清單、視聽資料說明書及光盤、鼓樓公安分局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證明2019年12月23日晚在“彩虹吧”觀看錶演的觀衆拍攝的視頻經鑑定,大部分屬於淫穢物品的事實。
8、微信聊天截圖,證明被告人趙某負責管理“彩虹吧”賬務的事實。
9、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被告人鄭某與廖某的微信聊天截圖及光盤,證明被告人鄭某通過微信與廖某溝通演出時間、費用、尺度等事實。
10、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廖某因傳播淫穢信息和進行淫穢表演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行政拘留並罰款的事實。
11、情況說明,證明因“彩虹吧”的監控攝像頭未連接到電腦主機,2019年12月22日晚的表演視頻未記錄保存的事實。
1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破案經過、到案經過,證明案發情況及被告人鄭某、趙某的到案情況。
13、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鄭某、趙某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無前科。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被告人鄭某、趙某組織他人進行淫穢表演,其行爲均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趙某犯組織淫穢表演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予以採納。被告人趙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較小的主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控辯雙方關於被告人鄭某具有坦白情節、被告人趙某具有自首情節、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的控辯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對二被告人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的辯護人關於二被告人系初犯、無前科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酌情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的辯護人關於二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二被告人組織表演者在酒吧向不特定觀衆半裸體表演,具有淫褻性內容,影響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故對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根據被告人鄭某、趙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犯組織淫穢表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30日,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罰金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犯組織淫穢表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23日,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6日止;罰金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三、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的涉案財物及孳息,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