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限縮侮辱公務員罪 他罵警「流氓」逆轉無罪確定

臺中林姓男子在人行道騎機車違規被攔查,脫口對警員說出「你流氓啊」,一度被依侮辱公務員罪判拘役50日確定;林聲請再審成功,法院一審認爲他因警方出爾反爾態度才做主觀評論,撤銷改判無罪,二審援引上月憲法法庭就侮辱公務員罪解釋判決,認定林未乾擾警方執行職務,判無罪確定。

憲法法庭5月24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就侮辱職務罪認定違反言論自由違憲,即起失效,侮辱公務員罪部分雖合憲,但應限縮於「對公務員當場侮辱」,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

林男2021年10月25日在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前,違規騎車上人行道被汪姓警員舉發,林不滿在派出所前逗留、拍照,還對汪姓、黃姓警員口出「你流氓啊」等語。臺中地院豐原簡易庭一審依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臺中地院二審合議庭指出,依教育部國語辭典「流氓」釋義,是指不務正業、爲非作歹、破壞社會秩序的不良分子,屬貶抑、侮辱言詞,判處駁回,全案確定。

林男聲請再審,臺中地院再查,且黃姓警員當時沒穿制服、未出示證件,是否「依法」執行職務已有可疑,且警方不讓林拍照並說「這是私人土地,你懂不懂」,可見警方目的是基於場所主人地位排除林行爲,而非「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難認是在執行職務,裁定再審。

中院一審再審勘驗密錄器,發現雙方口角,起因是林詢問黃員能否拍照獲同意,後又被告知不可朝派出所停巡邏車方向拍而被制止,且警方聲量大,林才質問「你兇什麼」,可見林是認爲警方出爾反爾、態度矛盾又口氣嚴厲,才說「你兇什麼?耍流氓啊。」

一審認爲,林針對警察態度、口氣等事實,做出主觀評論,就算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讓對方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但仍難認有侮辱公務員犯意,撤銷改判林無罪。

臺中高分院二審援引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以刑法140條之侮辱公務員之行爲應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情形,必須依表意脈絡,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才構成犯罪,而非人民當場對公務員任何辱罵、嘲諷或揶揄,都會干擾公務執行。

二審勘驗秘錄器,認爲林男主觀認爲警員對他能否自行拍攝一事出爾反爾,纔在解釋過程以聲量較大方式講話,且林男認爲警員態度前後矛盾、口氣嚴厲,才口出「你兇什麼?耍流氓啊」,主觀沒有侮辱公務員犯意,也無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臺中高分院。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