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命案 王嫌庭上咧嘴直笑稱發病 法院改期再開

王景玉本次開庭時,當庭咧嘴直笑,但還押時,卻又神情正常。(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內湖女童燈泡命案,持剁骨菜刀狠心剁斷小燈泡的兇手王景玉,高等法院15日更一審再度開庭,這次開庭時,王景玉當庭不斷咧開嘴、展開笑容律師主張,王景玉可能快要發病,要求法院重新審酌他的「就審能力」,高院最後諭知,本次庭訊暫停、擇期再開。王景玉還押時,卻又面色凝重,不再咧嘴直笑。

本案發生於2016年3月28日上午11點左右,有精神疾病、毒品前科的36歲王男,先到大賣場買了做案的剁骨菜刀,而後騎機車內湖區隨機找尋作案目標。當時將滿4歲的劉姓女童小燈泡騎着腳踏車,與母親王婉諭一同要到捷運站接外公。王男在母親王婉諭面前,自後方接近小燈泡,並持菜刀朝小燈泡頸部猛砍,小燈泡身首分離、當場死亡,王男隨即被附近民衆制伏。

一二審均認定王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均判處無期徒刑,案經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審期間,王男似乎精神疾病再發作,除了當庭承認自己有精神疾病、要求減刑外,還說:「我是溥儀籍貫浙江小女孩閻羅王,因爲閻羅王要投胎我才下手殺她。」律師因此要求重做精神鑑定。

全案於15日再度開庭審理,高院原本打算傳喚臺北榮總精神部主治醫師英傑,針對他對王景玉所做的精神鑑定報告,進行交互詰問。但一開庭,王景玉的委任律師黃致豪隨即起身,表示王男一直笑,無法與律師對談,還說自己聽到聲音、喃喃自語,律師認爲他可能發病,似乎失去在法庭上實質受審的「就審能力」,建請法院重新審酌王男是否具有「就審能力」後,再開庭審理。

檢方則認爲王男仍有「就審能力」,並質疑律師拖延訴訟。在雙方陳述意見後,法院最後諭知改期再開庭審理,整個庭訊進行約25分鐘,王男不斷咧嘴直笑,有時身體前傾、盯着電腦熒幕笑,有時則呆呆望着律師傻笑。王男還押時,記者詢問他「今天在笑什麼?」、「知道法官問的問題是什麼意思嗎?」、「有沒有按時吃藥?」、「現在怎麼笑不出來?」王男則板起面孔,不願回答任何問題。

▼王景玉的律師黃致豪,反駁拖延訴訟。(圖/記者吳銘峰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