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經營行爲應合法合規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會同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兩家主要從事校外教育培訓的企業,處以警告以及250萬元頂格罰款行政處罰

教育問題中國社會受到特殊的關注,乃是因爲教育在中國的社會流動中起着無可替代的作用。面臨日趨激烈的升學高考競爭,家長在子女教育培訓方面,往往不惜重金投入,在校外培訓方面甚至出現了相互攀比的情況。這種社會現實,造就了一個規模龐大、潛在利潤豐厚的教育培訓市場。與此同時,由於疫情的影響,線上、遠程教育市場獲得爆炸性發展,各家教育培訓機構的“頭部”之戰也進入到白熱化程度。

教育培訓機構彼此之間展開競爭無可厚非,市場競爭的壓力也是促使這些培訓機構提供優質服務以獲得用戶認同的不二法門。但在這一過程中,培訓機構的行爲不能突破法律法規這個基本底線,教育培訓領域經營行爲需要依法展開,需要重視合規經營,需要重視這一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市場監管部門披露的處罰信息來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那些被處罰主體的某些行爲,毫無疑問已經逾越了法律的底線。“與聯合國合作”、虛構教師任職經歷、引用虛構的用戶評價、“班主任1對1同步輔導”、虛構好友搶購相關課程,這些行爲在性質上都屬於實施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因此受到處罰,也可以說是咎由自取。根據有關社會組織的分析,教育培訓機構的虛假宣傳,是一個由來已久的“頑疾”。監管機構對此類行爲重拳出擊,釋放了一個信號:培訓教育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爲需嚴格依法依規進行,千萬不能視法律爲兒戲

被處罰的兩家教育培訓機構另外一項行爲是虛標劃線價,誤導消費者。兩家機構運營官網網店銷售課程時,存在虛構劃線價的行爲,也即標識一個虛構出來的較高的劃線價,然後以優惠價限時折扣價、到手價、節日促銷價名義標識實際銷售的價格,通過虛構的高低價格對比,誤導用戶,進行營銷。這種行爲在性質上屬於價格欺詐,違反價格法規定。教育培訓機構在經營過程中,需要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特別是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而上述價格欺詐行爲,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也有悖於誠實經營的基本商業道德,因此受到處罰,也是理所當然。

教育培訓寄託着中國無數家庭對於下一代的美好期待。很多經濟上並不寬裕的家長,節衣縮食,卻不吝於加大對子女教育培訓的投入。我們的教育培訓機構不僅要意識到自己所從事的市場活動商業的屬性,也要自覺地意識到教育培訓中所具有的濃厚的社會價值。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並重,方可獲得最廣泛的社會認同,取得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雙贏

作者:薛 軍,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