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靈相通?狗棄養青年公園罰3萬 飼主稱「阿福有點頭同意」
臺北市一名張姓男子飼養一隻米克斯犬「阿福」,他在去年8月將狗帶到萬華區的青年公園棄養,遭到檢舉後依動保法被罰3萬。張男打官司抗罰,辯稱是阿福喜歡公園的涼亭,還曾向他點頭暗示,絕非棄養,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信此說詞,認定動保處開罰有理,判張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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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主張,是在2017年8月20日帶阿福到青年公園散步,走到公園的涼亭時阿福和他點頭,表示喜歡這個涼亭。爲了讓阿福認識環境,張男便將飼料和水碗放置旁邊,打算隔一晚再帶狗回家,且每天都會去看顧1個小時,並非遺棄,認爲動保處不應該僅依檢舉人猜測,便認定他棄養,希望動保處將阿福還回。
動保處則迴應,檢舉人於8月11日上午在青年公園涼亭內發現阿福,身旁擺放飼料碗和紙箱,且狗狗走路姿勢怪異,以爲是走失還特別PO文協尋,加上當時有颱風來襲,將牠帶到醫院並掃出晶片資料,聯絡到張男時,張表示,由於阿福愛吠叫導致鄰居抗議,且家裡還有小孩要照顧,無法養狗,明顯是故意棄養阿福,因此才依《動保法》對張男開罰3萬元。
法官審理認爲,張男一開始說是狗走失,事後改變說詞,承認有放一碗飼料在涼亭裡,是因爲擔心阿福會肚子餓,且曾和檢舉人表明「因爲養女兒很累,所以有告訴女兒沒辦法養狗」、「每天都會去看顧1個小時」,可見張男確有棄養之意,雖然張男有在阿福身邊放置食物,但未能充分盡到飼主責任,提供安全生活環境、避免狗狗遭他人傷害或其他動物攻擊,被棄養的阿福會隨地便溺,影響環境衛生。
法官認爲依據《動保法》,棄養動物可罰3-15萬元,罰3萬已是最低金額,因此沒有處罰過當的問題,判張男抗罰敗訴,可上訴。阿福於案發後已被安置在臺北市動物之家。
▲遭到棄養的阿福。(圖/翻攝自臺北市動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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