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永安、大揚併購案不單純?NCC初判爲有線系統合併案
▲凱月購買新永安和大揚案,NCC傾向以有廣法第23條規定處理。(圖/資料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上週四(17日)舉辦「新永安及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案」聽證會,要釐清凱月和臺數科之間有無從屬關係。NCC發言人翁柏宗今天(23日)宣佈,由於這兩起交易案有鑑定人認爲涉及「經濟實質」層面、「最終控制者」觀點,和觸及有廣法第23條規定,因此要求列管單位朝能否以有廣法第23條處理的方向研析。
NCC上週四(17日)舉辦「新永安及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案」聽證會,起因是凱月公司買下臺南的新永安有線電視系統臺和嘉義的大揚有線電視系統臺後,並沒有把交易案送交NCC審查,而是隻向NCC申請董監事和經理人變更,由於NCC發現,臺數科旗下的中投有線電視公司的前總經理跑去新永安擔任總經理,因此召開聽證會,要釐清凱月和臺數科有無從屬關係。
NCC724次委員會議今天(23日)進行「新永安及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案聽證會」報告案,發言人翁柏宗表示,委員們在聽取聽證會鑑定人和利害關係人提供的意見後,由於有委員表示因爲鑑定人林宛瑩認定此交易案有涉及「經濟實質」層面和「最終控制者」觀點,鑑定人江耀國更明白指出此交易案屬於有廣法第23條中的「讓與營業」,並非第29條的營運計劃內容之「一般變更」,因此認爲這些交易案不僅止於有廣法第29條的規定,要求列管單位朝能否以有廣法第23條處理的方向進行研析。
翁柏宗說,NCC到時候若決定這些交易案要根據有廣法第23條處理,首先就會要求業者補正,然後根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準駁標準」處理,但是不會對業者疑似規避NCC監督的行爲進行懲處。
有線廣播法第23條: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變更後之營運計劃,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覈准:(一)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二)與其他系統經營者合併(三)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