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女「嬰泡馬桶亡」 律師:3罪追纏...但符合「一條件」就脫身

新竹產子謊報血便,警消馬桶中撈起男嬰,緊急送醫不治,律師分析,本案如符合一條件,新竹女就無罪。(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記者羅志華臺北報導

新竹一名37歲未婚女子,於4日凌晨在家中生產,驚慌報警下,一度謊稱「血便」,警消到場後,只見呆坐廁所的女子緩緩吐出,「剛生下的男嬰在馬桶裡」,一夥人才趕忙抱出,卻發現男嬰已無生命跡象;律師丁昱仁分析,女子恐涉犯殺人或過失致死罪,但若符合「一個狀況」,則無罪。

友人表示,李女平常在卡拉OK店上班,曾與1名男子相戀而產下1女,在孩子1個月大的時候,還被李女失手摔傷,導致孩子動作語言發展遲緩,因此被臺中地院依過失傷害罪判緩刑2年;8年內連生4胎,其中3胎父都不詳,老大、老二都被社福單位安置,老三也被人扶養,自己生的小孩全都沒有扶養過。

律師丁昱仁分析,女子是否涉犯罪行,先要確定產下的男嬰,是否符合法律定義的「人」,目前法律採「獨立呼吸說」,「人之生命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無論民刑事法律體系,均系以胎兒母體產出,並開始以肺部獨立呼吸之時,作爲人之生命開始時點」。

簡單來說,只要法醫解剖遺體,發現男嬰曾有過呼吸,在法律上就是個「人」,女子即涉犯殺人或過失致死罪,兩者間的差異,取決女子當下的主觀意識,如果女子在馬桶產子,見男嬰溺水見死不救,或甚至在外產子後,把男嬰丟進馬桶,涉犯殺人罪;若當下慌亂不知所措,不慎使男嬰溺斃,則涉犯過失致死罪,刑責爲5年以下。

若女子故意殺嬰,依情狀要是有「不得已之事由」,例如經濟家庭狀況、心理狀態等,經認定後,可依生母殺嬰罪論處,相較殺人罪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最重死刑的刑責來說,生母殺嬰罪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若有其他其情可憫事項,則可再依法減刑。

但假使男嬰因早產、發育不全,或甚至胎死腹中等事由,以致出生時根本無法呼吸,那女子就不涉犯任何刑責,因爲生出來的,在法律中不算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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