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捐款私校全額抵稅 教團籲加強監管:修法不能只修一半
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左二)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記者侯俐安/攝影
爲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私校意願,教育部提出「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或學校,可全數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於今日經行政院會通過。但教育團體呼籲,教育部不能只做一半,讓私校獲取資源的同時,也應該通盤檢視私校法,加強監管力道。
現行規定,若個人或企業要捐款私立大學,僅能扣除稅額三成五至七成不等,但捐給國立大學卻能百分之百扣抵,導致民間多傾向捐給國立大學。今年初私立科大協進會等團體於大學校長會議上提議,要求個人或企業捐款私校,比照捐款公立學校百分之百認列扣除額。
教育部說明立法重點,包括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可全數作爲列舉扣除額;再者,將同財政部修訂「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增強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表示,私校法修正後學校共容易獲得社會捐贈,但修法不能只修一半,私校可獲取更多民間資源,但應同時加強監理,若缺乏成熟的法律管制,更可能出現人謀不臧的狀況。
林柏儀舉例,近年愈來愈多私校被財團把持,私校董事可能由財團法人推派,屆時修法後「左手捐右手」可抵稅,以此逃稅外更可輸送利益,如將財團企業高階經理編制入學校內,薪資還由學校支付,藉此控制學校財務等情事。
林柏儀建議,私校法應全面盤整,如要求董事會應減少既有家族把持的色彩、引進公益董事;財務監理則應比照政府採購法、國有財產法等監督,建議放寬權責與加強監管應相輔相成。
私校協進會理事長、龍華科大校長葛自祥表示,現行捐贈節稅規定對私立學校極不公平,行政院通過後將送立法院,期待朝野立法委員支持本案,及早通過實施。
葛自祥指出,本次的立法基調還是在於防弊,私校過去固然有少數學校違法事件,但不代表所有私校都是壞蛋,把私校當賊的法案,應該要趕快調整,期待未來都能在對公、私立學校一致公平的前提下訂定規定。若有違法的,則無論公私立學校都應嚴懲,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