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證明和前任解除同居關係 她等了7年都無法結婚!

張女想結婚,但一直失敗。(圖/示意圖/翻攝自微博)

大陸中心臺北報導

登記結婚原本是件簡單的事,但對陝西省西安市35歲的張姓女子來說卻並不容易,因爲她和曹姓男友育有2個孩子,且將戶籍遷到男方籍地,被認定是已婚的身分。因此張女想現任王姓男友結婚登記時,被要求必須證明確實已解除跟前任的同居關係,她花了7年的時間處理,但這段婚姻還是一直沒有結成。

根據《華商網》報導,張女18歲時曾和來自陝西省山陽鎮的曹男同居,生了一兒一女,在這段期間她把戶口遷到山陽,雖然兩人並未結婚登記,但在戶口名簿上是「夫妻」關係,婚姻狀態爲「已婚」;後來他們在2006年因性格不合分手。

張女士說,她2007年時認識現任男友,來自山東省新泰市的王男,兩人一起生活至今,且替對方生了2個孩子,「我們在2009年時打算結婚,但卻被民政局告知,我必須拿出法院的證明,證明我和前任的同居關係已解除,並更改戶口簿上的已婚及夫妻關係資料纔可以。」

據瞭解,山陽縣法院2009年時曾判決張女和曹男未登記結婚,卻以夫妻名義同居 ,「該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而張女18日再次到新泰市民政局辦理結婚,卻仍然無法成功,工作人員要求她提供法院開出的證明,代表她和前男友同居關係已解除,不然會犯重婚罪

不過,新泰市民政局的說法卻受到質疑。陝西省民政廳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表示,法院在2009年的判詞能證明「張女和曹男的同居關係已解除」,只要變更戶口名簿的資料,張女就能與現任男友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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