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疫情升溫 院檢擴大科技應訊之必要

楊岡儒/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十五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近期臺灣疫情持續升溫,考量民衆身體健康及應訊安全,建議院檢機關科技應訊採取「主動及彈性」之作法,並迅速制定命令或辦法以茲因應

藉疫情順推 「科技應訊」

法官之審判系出於被動,即「不告不理原則」,檢方則可依法「主動偵查」,但二者就保障人民權益本旨均無二致。就權益保障以觀,院檢機關之庭訊,應屬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範疇,此時就「方式上之調整(開庭方式)」及「考量當事人權益保障(疫情、生命權、身體權)」之衡平,採取「科技應訊方式」顯然可行。

科技遠距訊問法制上例如:以《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92.8.22)》爲觀察,原僅適用於「證人」,後擴大適用範圍至「被告、自訴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其訊問方式係指法官、檢察官對未到庭之人,利用法庭所在處所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同步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訊問,亦即透過視訊會議(Video-Conference)及網際網路(Internet)技術,用以解決訴訟上空間或距離之限制,原意在增進司法效率、便民禮民、避免舟車勞頓並節省國庫旅費支出等。

▲「遠距訊問」模擬連線測試,以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圖/記者孫於珊攝)

而就民事事件智慧財產案件以觀,法院則有《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97.4.23)》可供卓參。近期則因應民訴第211之1條新修法,新設有《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110.3.9) 》。

實務上或認爲設備不足之問題,由於現行智慧手機及電腦普及,應可透過「族羣視訊方式」或「視訊會議」作爲解決,比較有疑問的是,「是否可以全程錄音錄影?」錄音部分固無疑問,「視訊全程錄影部分」,則建議院檢機關就此部分先曉諭當事人或事前同意,以免造成紛爭或另涉隱私權之侵犯問題。

▲隱私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實務常見問題解決之道

實務上常見之問題,例如證人具結、筆錄簽名等,此類於前述辦法中均有規定,以LINE軟體爲喻,目前筆者認爲例如傳送照片方便,例如具結,可供圖片、書面格式下載或傳真後,直接填寫及簽名後拍照回傳存檔,此類準文書也是具有證據之效,不妨參考。

而筆錄之部分,如現場可供傳送電子筆錄確認,亦可回傳「確認」二字存證。誠然,該類程序或多或少均存有瑕疵之嫌(例如LINE可以回收訊息),但總體來說,尊重、信賴法庭程序及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均是司法機關應努力及採取主動、彈性調整之方向。

▲LINE可以收回訊息。(圖/記者張逸飛攝)

目前實務上院檢之遠距訊問,其「聲請方式」例如:庭訊時當庭提出聲請、以電話聲請,或填寫「法院(檢方)遠距訊問聲請單」,但以上之方式,其準駁均由法官或檢察官決定,且仍有時間、地點,以及使用設備等限制。

考量現況疫情升溫現況、避免羣聚感染及造成防疫破口,兼以民衆們使用智慧手機或電腦設備之視訊方便情況,法制上只要適度解決「人別訊問、辨別」等實務問題,例如就「刑事輕微案件或民事個案」,就科技應訊部分,懇請司法院法務部儘速就此研擬方案及便民細節,將實務上「現行之遠距訊問調整爲科技詢問之彈性措施」,俾利保障民衆生命健康及安全,防杜疫情感染,用以充分保障人民。

▲因應新冠肺炎,臺北許多民衆搭乘大衆運輸工具都戴上口罩。(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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