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重磅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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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在此之前,2023年12月17日,《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佈,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實施細則》是在《條例》框架下對相關工作的細化。
“《條例》作爲支付機構監管的綱領性文件,對支付機構的准入、業務規則、監管職責等作出了總體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實施細則》的起草說明中表示,爲保障《條例》有效實施,有必要制定《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條例》中重要概念及內涵,細化行政許可規定,做好《條例》銜接性條款承接等。
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隨着《實施細則》的發佈,支付機構能夠更明確瞭解該如何穩妥過渡。“本次設置了較爲充足的過渡期,能夠確保存量支付機構平穩過渡,不改變原有支付業務許可範圍。”該人士表示。
不改變原有支付業務許可範圍
記者瞭解到,此前,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終端,支付業務分爲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等三類。但隨着技術創新和業務發展,出現了條碼支付、刷臉支付等新興方式,原有分類方式不能很好地滿足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
“《條例》結合多年監管實踐,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支付業務分類經驗,堅持功能監管理念,從業務實質出發,根據其能否接收付款人預付資金,分爲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業內人士表示。
在《條例》發佈後,業內最關心的問題是,現有支付機構許可範圍會改變嗎?
答案是不會。
《條例》第十五條所稱儲值賬戶運營分爲儲值賬戶運營Ⅰ類和儲值賬戶運營Ⅱ類。支付交易處理分爲支付交易處理Ⅰ類和支付交易處理Ⅱ類。
記者瞭解到,《實施細則》中明確了具體分類方式和新舊業務銜接關係,並充分考慮當前分類方式下的許可框架,推動新舊分類方式平滑過渡,不會改變支付機構已取得的支付業務許可範圍,預計不會對支付機構的業務連續性及用戶使用體驗產生影響。
換證過渡期最長不超過5年
有利於業務平穩過渡
此外,業內機構都頗爲關注的是,存量機構要在多久內完成相關調整?
對於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超過一年的機構,有相對從容的“換證過渡期”。
《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對此予以明確:《條例》施行前已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條例》及本實施細則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設立條件以及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的規定,過渡期結束達不到規定的,應當終止支付業務。
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爲5年,由於各支付機構申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可證到期時間也各不相同。這也就是說,有的機構換證過渡期可長達近5年。
不過,考慮到有17家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將分別於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離《實施細則》施行日較近,爲避免這兩批次支付機構因時間緊迫無法滿足淨資產、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等要求,《實施細則》提出,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換證過渡期爲本實施細則施行日至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換證過渡期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機構至少有一年的調整、過渡時間。”業內人士分析,這爲機構設置了較爲充足的換證過渡期,確保存量支付機構平穩過渡,不改變原有支付業務許可範圍。過渡期滿,中國人民銀行將通過換髮支付業務許可證程序,對存量支付機構設立條件進行審覈。
從1億元到4億元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等細節明確
記者關注到,《實施細則》嚴格按照《條例》設置的行政許可事項,進一步細化相關工作要求和具體辦理流程,確保同一許可事項下適用同一審查標準,推動支付機構行政許可工作公開透明、依據充分、流程規範。
同時,爲更好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實施細則》明確,按照監管重要性原則,適當下放部分支付機構變更事項審批權限,減少審批層級,建立健全高效、快捷的變更事項辦理機制,實現審批環節做“減法”、審批效率做“加法”。
其中,對於市場關注比較高的註冊資本要求,《實施細則》根據支付市場快速發展實踐,在充分溝通基礎上合理適度提高註冊資本和淨資產要求,以提升支付機構風險防禦能力,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根據《條例》第八條,非銀行支付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人民幣1億元基礎上,並按相關規則附加提高。具體來看,同時從事上述兩種以上業務類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根據業務類型和經營地域範圍,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加總計算。這意味着,對於在全國展業的、全牌照的支付機構該最低限額爲人民幣4億元。
備付金餘額按“超額累退”標準確定
用戶權益保護機制不斷完善
對於用戶權益保護,《條例》第十七條提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要求,建立健全並落實合規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業務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用戶權益保障機制。
本次《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明確前述《條例》所稱用戶權益保障機制,是指保障用戶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基本權利的內控制度和工作機制。具體來看,用戶權益保障機制包括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重要信息披露機制、投訴處理機制、損失賠付機制、支付業務終止過程中用戶權益保障方案等。
此外,《實施細則》還分段階梯式設置支付機構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明確用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保管時限、收費調整要求等。“這些規定有利於提升支付機構風險防禦能力、強化公司治理和穩健經營,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當前規定也與國際上相關領域的監管實踐,以及我國金融領域的監管思路保持一致。”業內專家表示。
記者從中國人民銀行了解到,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將嚴格落實《條例》和《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將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全鏈條監管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記者獲悉,中國人民銀行將進一步開展宣傳解讀,使有關各方充分知曉和理解政策舉措、政策意圖。同時,抓緊完善相關制度規範,在充分徵求、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做好相關制度文件立改廢釋工作,確保各項制度系統集成、協同高效。同時,根據過渡期安排,有序開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換髮工作,督促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推動非銀行支付行業持續高質量發展。
來源:金融時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