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成年後協議解除收養關係是否仍要履行贍養義務?法院:特定情況下需履行

養子女成年了,與養父母出現不可調和的矛盾,雙方協商和平解除了收養關係。那麼解除後養子女是否仍然對養父母負有贍養義務呢?近期,北京二中院審理了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件,明確指出即使收養關係解除,但在特定情況下養子女仍需履行贍養義務。

法院介紹,孫大爺、姚大娘曾經收養小孫作爲養子並將其撫養成人,成年後因爲家庭矛盾雙方簽訂協議解除了收養關係。隨着孫大爺年事漸高,因病被評估爲重度失能,生活難以自理,亟需醫療護理支持。由於醫療費用較高,孫大爺起訴要求小孫分擔部分費用,但小孫認爲既已解除收養關係,他便不再有贍養義務了。另外,小孫還主張部分醫療費用可以通過補充保險“二次報銷”,因此他無需分擔。

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解除收養關係後,子女並不必然免除贍養義務。即使解除關係,如果養父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子女仍有贍養的責任。孫大爺因失能生活困難,依然有權要求小孫贍養。法院綜合考量了雙方的實際情況,判決支持孫大爺要求小孫支付部分醫療、住院等費用的請求。

法官表示,不管社會如何進步,文化如何發展,都應當大力弘揚孝親敬老的傳統美德。贍養父母不僅是倫理道德層面的要求,更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責任。贍養不僅是經濟上的支持,也包含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慰藉。無論是親生子女還是養子女,都負有對年老父母贍養的責任;即使收養關係解除,贍養義務並不會自動消除,尤其是在養父母生活困難時,養子女仍然應當對養父母給付贍養費用。養子女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係後,對養父母承擔的贍養義務,又被稱爲“後贍養義務”。這一義務的創設充分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強調民事活動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在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上,養子女年幼時,養父母盡其所能,不僅在物質上提供保障,還在精神上給予慰藉,有的甚至還幫襯着養子女安家立業,讓養子女感受到家庭的溫暖。如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對年邁且沒有生活來源的養父母不管不顧,明顯違背民法的公平原則。該案中,雖然小孫與孫大爺解除了法律上的父子關係,但由於孫大爺失去勞動能力且生活困難,法院認定小孫仍然需承擔贍養義務。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屈暢

編輯/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