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酒後救溺水同伴死亡,官方:屬履行法定義務不構成見義勇爲
紅星新聞12月21日消息,一年前,年僅18歲的王某威與同伴一起飲酒,此後王某威爲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家人認爲王某威的救人行爲是見義勇爲,向當地提出了申請。
12月14日,王某威的哥哥王某超收到河南省清豐縣見義勇爲評定委員會的書面回覆,稱其弟弟的行爲是履行了法定義務,不構成見義勇爲。“我不能接受這個認定。”王某超告訴記者,他準備向濮陽市見義勇爲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複覈。
▲不予確認見義勇爲決定書
清豐縣公安局政治處相關負責人向媒體表示,關於王某威的行爲不是見義勇爲的決定是委員會成員一致通過的,雖然無法認定其見義勇爲,但對其行爲表示肯定和同情,已與鄉政府和縣民政部門溝通,後期將對王某威家庭進行慰問。
聚會飲酒後救助溺水同伴到底是法定義務,還是見義勇爲?關於這一認定引起了熱議,記者就此採訪了多位律師進行解讀。
家屬:不認同認定爲“履行法定義務”
2019年7月10日,河南工業科技學校學生王某威在朋友劉某偉的邀約下,一同前往河南省濮陽市清豐縣紙房鄉某飯店就餐。“吃飯的時候,我弟弟和劉某偉等人都喝了酒。”王某超告訴記者,通過事後瞭解,當天飯後,是劉某偉提出的去河裡摸魚。
▲王某威、劉某偉溺亡後的救援現場照片
王某超稱,到了馬村鄉宅劉內村西頭的瀦龍河支流水閘附近後,劉某偉最先下水,“我弟弟並沒有下水,而是坐在邊上拿手機給劉某偉拍視頻,以及和一名女生聊天。”
在王某超提供的視頻裡,記者看到,在一河岸處,有一男子(劉某偉)正沿着岸下河,岸邊另站着兩個少年,其三人均赤裸上身。一旁的拍攝者則在視頻裡做着解說“看在下河游泳”。不久,下河男子出現溺水症狀,旁邊的同伴隨即提醒“慢慢的,別撲騰”。
據東方今報報道,事發時與王某威聊天的女生說,王某威在發現劉某偉有溺水症狀後,便給她說去看一下,“但後面再發消息就沒有回了,直到當天在官方救援的消息中看到他溺亡的信息。”
“弟弟衣服都沒來得及脫,就趕緊下水救人,但最後他們兩個都溺亡了。”王某超說,事情發生後,弟弟所在的學校曾到家中慰問,並希望他們提供當地部門認定其救人的證明,“我向他人諮詢過,他們都認爲我弟弟救人是見義勇爲,所以我便向當地提出了申請。”
▲王某威
王某超表示,申請後不久,他便接到了當地派出所的電話,稱王某威不符合見義勇爲條件。“派出所的工作人員說,當天我弟弟五人在一起喝酒,屬於相約合意的民事活動。對於共同飲酒人的人身安全,以自我防護爲主,其他人的義務保障爲輔,義務同行人有提醒、勸阻、通知、輔助、照顧、護送等義務。”
王某超回憶說,該工作人員還表示其弟弟作爲共同飲酒人,下水救人是在履行應當履行的共同保障義務。屬於具有法定義務的救助行爲,並非概念裡稱見義勇爲要求的非法定義務或職責。因此根據相關條例,其行爲不符合見義勇爲特徵。
“我弟弟既不是公職人員,與劉某偉也不是親屬,他何來救人的法定義務?他本來就沒有下水,是看到有人溺水了才趕緊去救人的,連準備都沒有。”王某超說。
官方:該決定系委員會成員一致通過
今年12月14日,河南省清豐縣見義勇爲評定委員會正式向王某超進行了書面回覆,稱王某威的行爲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故決定不予確認其行爲屬於見義勇爲。
該份認定書顯示,河南省清豐縣見義勇爲評定委員會認爲,王某威、劉某偉等5人共同飲酒後相約去河裡抓魚,應當預見可能發生的危害生命安全的危險存在,其5人之間相互形成了對彼此的安全保障的義務,同伴劉某偉遇險時,王某威實施救助行爲,屬於其對同伴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體現。因此,王某威在發現劉某偉處於危險狀態時下水救人的行爲雖值得肯定,但其行爲屬於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爲。根據《河南省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的相關規定,決定不予確認王某威行爲屬於見義勇爲。
▲不予確認見義勇爲決定書
通過查詢河南省人民政府官網,記者瞭解到,《河南省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中對見義勇爲的解釋爲:指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爲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爲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的合法行爲。
該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見義勇爲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爲的確認。其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多部門組成,涵蓋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勞動模範、法律工作者等。
20日,記者就上述事件多次聯繫清豐縣公安局、清豐縣人民政府,均無人做出相關回應。據東方今報報道,清豐縣公安局政治處相關負責人表示,關於王某威行爲不是見義勇爲的決定爲委員會成員一致通過,雖無法認定其見義勇爲,但對其行爲表示肯定和同情,已與鄉政府和縣民政部門溝通,後期將對其家庭進行慰問。
酒後救助溺水同伴的行爲到底是法定義務,還是見義勇爲?
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尹戈告訴記者,上述案件中,評定委員會認爲王某威、劉某偉等5人有共同飲酒活動,其他同行人對於共同飲酒人的人身安全有提醒、勸阻、通知、輔助、照顧、護送等義務這一觀點並沒有錯誤,“但此義務應當限於合理範圍內,而要求飲酒者下水救人顯然不太合理,不宜將下水救人認定爲履行法定義務。”
“生命本無貴賤,法律不能規定一個人應有捨命救助他人的義務,即使是酒後有照顧同飲者的義務,也沒有捨命下河救助的義務。” 北京市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建立表示,在沒有法定職責,以及不存在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王某威見劉某偉有溺水危險而救助,最後死亡,符合《河南省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的規定,應該認定爲見義勇爲,“對於見義勇爲的認定,應當參考見義勇爲的本意,即見正義的事情而勇敢去做,而不是限定過多條件,只要是對於自己不能預見或者雖能預見卻沒辦法制止的危險而勇敢去幫助的行爲都應該認定爲見義勇爲。”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鬆也表示,評定委員會提出的義務說法只在彼此之間承擔侵權責任的範圍內有意義,在認定見義勇爲的過程中不能機械套用,“本案中,救人者王某威有那麼一點履行法定義務的味道,但根本而言還是履行高尚的道德義務。”
劉昌鬆律師表示,在侵權責任法調整的範圍內,飲酒者是成年人,對飲酒後下河抓魚有危險應有認知,飲酒後決意下水出現死亡後果,自己對其死亡應承擔佔比很大(比如90%以上)的主要責任;其他同飲者未勸阻其下水,在下水者遇到危險時又未積極救助而出現溺亡,死者近親屬向其他同飲者主張賠償責任時,其他同飲人可能要承擔佔比很小(比如10%以下)的民事賠償責任。
“同飲者的這種保障義務,姑且也稱爲安全保障義務的話,是不同於《侵權責任法》第37條中規定的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的承擔侵權責任的。”劉昌鬆律師說,“例如公共遊泳池應保障游泳顧客的安全,游泳顧客潛泳時抽搐沉水,游泳池管理人應履行積極救助的安全保障義務,若其救生員因爲打盹、玩手機等未發現、未救助,游泳顧客溺亡了,游泳池管理人或要承擔100%的侵權責任。若救生員救助時自己也身亡了,當然不成立見義勇爲。”
因此,在本案以及與此相似的情形中,劉昌鬆律師認爲,同飲者只有不到10%的較小保障義務,王某威並不贊同下水抓魚(視頻證明有這層意見),同飲者下河出現生命危險時,其來不及脫衣,即奮不顧身地下河救人,“此時遠遠不是在履行法定義務,而主要是盡高尚的道德義務,這正是見義勇爲立法要獎勵的‘在災害事故時勇於救助的行爲’。有關部門在認定見義勇爲時絕不能太苛刻,應看整體看本質,不能放大佔比很小的法定義務,而抹殺了其佔比很大的道義責任。”
12月19日,王某超告訴記者,他無法接受目前的認定結果,將向濮陽市見義勇爲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複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