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財產未附證明文件 罰鍰減半
財政部順應「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罰鍰提高1倍以上)落日,近日公告函釋指出,民營事業受理遺產、贈與財產登記移轉,未請民衆檢附完稅或免稅證明書,罰鍰將從現行1萬元減半爲5千元。
但若是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未附文件就做財產移轉,則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依我國遺贈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相關產權移轉登記時,必須通知民衆檢附稅局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覈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等,才能受理移轉登記。
若以贈與股票爲例,個人需先向券商申請持股證明或證券存摺、紙本股票等,贈與人帶着個人與受贈人身分證、印章到戶籍地國稅局申報贈與,並按照贈與日當天市值或前一個月的股票平均市值計算贈與金額,課徵10%~20%贈與稅負。
最後,贈與人必須攜帶個人與受贈人身分證、印章外,還要檢附贈與稅免稅或完稅證明書、股票過戶轉讓申請書、證券存摺等文件向券商申請股權移轉,纔算完成贈與股票程序。
官員強調,爲避免稅務爭議,需先將過去欠稅或移轉產生稅負繳清,才能正式移轉,以免變成假移轉、真逃稅。雖然我國遺贈稅法規定,民營企業在沒證明文件狀態下就受理財產移轉、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但在稽徵實務上,我國在1970年代只處5千元罰鍰,而1983年「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訂定裁罰倍數提高1倍、即爲1萬元。
財政部在2020年發佈新函釋、降爲5千元,官員說,等於實際罰鍰相較過去減半、甚至只有母法上限的1/3,對於處理財產移轉的民營企業如券商、銀行等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