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理「諸慶恩遭冤判」死亡案 臺高檢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檢察署書記官長吳怡明,說明諸慶恩案聲請再審。(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富商翁茂鍾家族事業因進行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積欠巴黎銀行946萬美元,當時銀行開出1億4千萬元本票法院供擔保,但翁家卻反控銀行人員僞造本票,巴黎銀行前經理諸慶恩等人遭提起公訴。諸男最後病死,法院以不受理結案,但高檢署重啓偵查後,15日決定爲諸男的利益,聲請再審。

本案因1995年翁茂鐘的家族事業怡華實業與巴黎銀行(當時爲百利達銀行)進行遠期外匯及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當年怡華公司開出1千萬美元(約新臺幣3億元)本票給銀行做爲擔保,一開始雖有賺錢,但之後不斷賠錢,到1997年間怡華公司已經積欠近1千萬美元。銀行持本票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怡華公司帳戶金錢,並獲法院准許;因此怡華公司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法院准許銀行供擔保1億4千萬元后,准予執行。

銀行方面由諸慶恩等3名主管,經詢問律師事務所後,決定開出14張1千萬元定存單做擔保,但翁家卻向檢調單位提出檢舉,指稱一開始的千萬美元本票乃是僞造本票。最後臺北地檢署依照「業務登載不實」、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對諸慶恩等3名銀行主管提起公訴。

3人一審均獲判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卻在2002年間,改將諸男依照「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4月、緩刑3年,餘2人無罪;此時怡華公司也對諸男等3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求償近5億4千萬元,因高院二審改判諸男有罪,高院刑庭將諸男被求償5億4千萬元部分,裁定移送高院民庭審理

諸男與高檢署均對二審高院的有罪判決,提出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期間,諸男於2003年5月24日身亡,留下4歲與1歲的一對幼女,必須承受怡華公司求償5億4千萬元的官司。求償官司最後怡華公司敗訴確定,另外諸慶恩行使僞造文書刑案部分,最高法院以不得上訴爲由予以駁回;最高法院也對高檢署上訴的部分,以被告死亡爲由改判不受理。

全案於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不當飲宴案爆發後,再度受到關注,法務部蔡清祥日前承諾會重啓調查,而臺灣高檢署也在15日決定,以被告利益爲由,對諸慶恩案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臺高檢書記官長吳怡明指出,本案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於審理期間提出但未經法院審酌,所以聲請再審。理由包含,當時諸男在二審期間提出百利達銀行營業執照影本、定存單發行統計表等證據,均未經高院調查斟酌;另外包含諸男與2名共同被告、證人,均證述百利達銀行簽發之可轉讓定期存單有效,也未經高院審酌。此外,百利達銀行曾於1999年間函覆財政部,其內容證明諸男並無僞造文書之犯意,這也未經高院審酌。最後就是怡華公司對諸男求償5億4千萬元的官司,最後怡華公司敗訴確定,也證明百利達銀行當時並無損失,這部分也未經審酌。

▼臺灣高等檢察署書記官長吳怡明,說明諸慶恩案聲請再審。(圖/記者吳銘峰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