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理「諸慶恩遭冤判死亡案」再審開庭 檢強調死者冤屈
▲高檢署檢察官陳佳秀,蒞庭陳述諸慶恩再審案。(圖/記者吳銘峰攝)
百利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因處理1997年間的怡華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案件,雙方打起官司,諸男被以僞造文書罪起訴,二審遭判有罪後病死。而富商翁茂鐘相關案件爆發後,高檢署決定爲諸男利益聲請再審,高等法院19日首度開庭,檢方強調諸男是受冤屈而死,請求高院重啓再審。但高院諭知候核辦。
本案因1995年翁茂鐘的家族事業怡華實業與巴黎銀行(當時爲百利達銀行)進行遠期外匯及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當年怡華公司開出1千萬美元(約新臺幣3億元)本票給銀行做爲擔保,到1997年間怡華公司已經積欠近1千萬美元。銀行持本票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怡華公司帳戶金錢,並獲法院准許;因此怡華公司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法院准許銀行供擔保1億4千萬元后,准予執行。
銀行方面由諸慶恩等3名主管經詢問律師事務所後,決定開出14張1千萬元可轉讓定存單做擔保,不過臺北地檢署卻依照「業務登載不實」、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對諸慶恩等3名銀行主管提起公訴。3人一審均獲判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卻在2002年間,改將諸男依照「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4月、緩刑3年,餘2人無罪。諸男與高檢署均對二審高院的有罪判決,提出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期間,諸男於2003年5月間,帶着有罪判決之身過世。
而在翁茂鐘相關事件發生後,高檢署決定爲諸慶恩的利益聲請再審。高等法院受理後,19日首度開庭審理,並傳喚高檢署檢察官陳佳秀蒞庭陳述。陳佳秀指出,諸男並無僞造文書犯意,也無行使僞造文書的犯行,乃是受冤屈而死,希望高等法院能重啓再審程序。
陳佳秀最後引用諸慶恩教會事後提出的「紀念文集」內容,引用聖經中提摩太後書當結尾,「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爲我存留,就是按着公義審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賜給我的,不但賜給我,也賜給凡愛慕祂顯現的人。」而高院受命法官黃惠敏詢問部分問題後,諭知候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