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理「諸慶恩遭冤判死亡案」再審開庭 檢強調死者冤屈

▲高檢署檢察官陳佳秀,蒞庭陳述諸慶恩再審案。(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百利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因處理1997年間的怡華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案件雙方打起官司諸男被以僞造文書罪起訴,二審遭判有罪後病死。而富商翁茂鐘相關案件爆發後,高檢署決定爲諸男利益聲請再審,高等法院19日首度開庭檢方強調諸男是受冤屈而死,請求高院重啓再審。但高院諭知候核辦。

本案因1995年翁茂鐘的家族事業華實業巴黎銀行(當時爲百利達銀行)進行遠期外匯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當年怡華公司開出1千萬美元(約新臺幣3億元)本票給銀行做爲擔保,到1997年間怡華公司已經積欠近1千萬美元。銀行持本票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怡華公司帳戶金錢,並獲法院准許;因此怡華公司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法院准許銀行供擔保1億4千萬元后,准予執行。

銀行方面由諸慶恩等3名主管經詢問律師事務所後,決定開出14張1千萬元可轉讓定存單做擔保,不過臺北地檢署卻依照「業務登載不實」、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對諸慶恩等3名銀行主管提起公訴。3人一審均獲判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卻在2002年間,改將諸男依照「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4月、緩刑3年,餘2人無罪。諸男與高檢署均對二審高院的有罪判決,提出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期間,諸男於2003年5月間,帶着有罪判決之身過世。

而在翁茂鐘相關事件發生後,高檢署決定爲諸慶恩的利益聲請再審。高等法院受理後,19日首度開庭審理,並傳喚高檢署檢察官陳佳秀蒞庭陳述。陳佳秀指出,諸男並無僞造文書犯意,也無行使僞造文書的犯行,乃是受冤屈而死,希望高等法院能重啓再審程序

陳佳秀最後引用諸慶恩教會事後提出的「紀念文集內容,引用聖經中提摩太後書當結尾,「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從此以後,有公義冠冕爲我存留,就是按着公義審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賜給我的,不但賜給我,也賜給凡愛慕祂顯現的人。」而高院受命法官黃惠敏詢問部分問題後,諭知候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