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臺鐵公司化 鐵路法修法三讀強化鐵道監理

因應臺鐵公司的《鐵路法》修正案,今天在立法院完成三讀。修正案明定,爲強化鐵道監理及事故調查權則。(本報資料照片)

因應臺鐵公司的《鐵路法》修正案,今天在立法院完成三讀。修正案明定,爲強化鐵道監理及事故調查權則,新增交通部鐵道局應就鐵路運轉中發生的事故及異常事件進行檢討,經確認若有應改進,應命鐵路機構限期改善,並列管追蹤;若有違反鐵路機構內部規定者,得命鐵路機構對相關人員進行究責、懲處。

交通部長王國材去年上任後,拋出臺鐵轉型方案,歷經近1年準備,先提出《鐵路法》修正草案,擬強化鐵道監理及事故調查權則,並因應即將面對的公司化議題,修法讓國營鐵路機構資產活化。

今三讀通過的修正案《鐵路法》修正案,爲提升鐵路安全,《鐵路法》修正案新增交通部鐵道局應就鐵路運轉中發生的事故及異常事件進行檢討。非屬《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認定的重大運輸事故及異常事件,交通部鐵道局若認有必要,得就事實及原因進行調查。

修正案明訂,經確認若有應改進,應命鐵路機構限期改善,並列管追蹤;若有違反鐵路機構內部規定者,得命鐵路機構對相關人員進行究責、懲處。

考量鐵路電氣化區間一經發生跨越或侵入之情事,恐將造成嚴重後果,以往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違反規定入侵軌道,原處新臺幣1萬以上、5萬以下。經此次修法後,改爲若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致人死亡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

同時,《鐵路法》新增21條之1,明訂國營鐵路機構爲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附屬事業所需使用毗鄰公有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其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