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出售借名登記土地 要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甲公司101年間以新臺幣315萬元購入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將該筆農地借名登記於該公司負責人A君名下,甲公司嗣於110年以315萬元出售該筆農地予A君,因甲公司未取得所有權,該筆交易屬債權買賣行爲,甲公司應開立315萬元應稅統一發票交付A君並報繳營業稅,如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及稅額,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勿以買賣標地爲土地,即認爲符合免稅及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規定,應就實際交易行爲認定,如有上揭情形,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予買受人,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