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欠繳土地出讓金不影響購房人辦房屋確權登記

(原標題開發商欠繳土地出讓金影響購房人辦房屋確權登記)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何穎思)昨日起,廣州市《關於加強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以及《關於明確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計收標準的通知》在廣州市國規委網站對外徵求公衆意見,其中《關於加強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擬明確,已辦理預售證的項目,應當給予辦理房屋確權登記,開發商欠繳的土地出讓金應直接向開發商追繳。其中,《關於加強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爲6月1日~6月21日;《關於明確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計收標準的通知》徵求意見的時間爲6月1日~6月10日。

開發商欠繳的土地出讓金應直接向開發商追繳

《關於加強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擬明確,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購房人可以辦理房屋確權登記,視爲已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欠繳的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利息向用地單位追收。

之所以增加上述內容,徵求意見稿說明,因爲對於已辦理預售證的項目,由於開發商已出售給購房業主,因未繳清土地出讓金而不得進行房屋確權登記的,容易引起業主的辦證糾紛,引發社會矛盾。目前司法判決實踐中,法院也堅持認爲應由開發商繳交的土地出讓金不應轉嫁給購房業主。因此對於已辦理預售證的項目,應當給予辦理房屋確權登記,開發商欠繳的土地出讓金應直接向開發商追繳。

旅遊業用地出讓起始價相應調低

兩條新規還根據國土資源部文件規定,將公開出讓的起始價和協議出讓的出讓價格新增規定爲不得低於相應地段相應用途級別基準地價的70%。

徵求意見稿還增加規定,旅遊業用地、娛樂業用地的出讓起始價格按照不低於相應地段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地價50%擬定。此外,針對營利性郵政設施教育設施、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社會事業用地和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出讓起始價相應調低,按照不低於相應地段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地價50%擬定。

徵求意見稿說明,爲支持利用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等建設新興產業發展新興業態、支持我市旅遊業、娛樂業等產業用地發展,適度調低出讓起始價,但土地最終取得價格須以市場成交價爲準。

刪除最高限價在起始價145%以內的規定

對於土地公開出讓方式的規定也有較大改變,刪除了“控制在土地出讓起始價格的145%以內”的規定。徵求意見稿擬規定,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優先採取掛牌或拍賣方式。商品住宅用地可採取“限地價、競配保障性住房”“限地價、競配建拆遷安置房或人才公寓等其他政府房源”“限地價、競房價”“限房價、競地價”、超過溢價率一定比例後現房銷售或競自持面積、“商品住宅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或拆遷安置房、人才公寓等其他政府性房源”等方式出讓。商品住宅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可採取“限地價、競配建公共設施”方式出讓。“限地價”“限房價”的最高限價應在公開出讓公告中明確載明。工業用地除按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出讓外,可按先租賃後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

此外,原《關於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實施意見》(穗府辦〔2014〕12號文)涉及土地出讓金計收政策,歸併到新制定的《關於明確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計收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