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臉書也要宣告版權?官方澄清:多此一舉

社羣編輯黃鬱棋綜合報導

最近Facebook上流傳着一個謠言:「臉書有了新的準則建議使用者塗鴉牆上張貼版權宣告,保護自己的發言、圖片。」然而這是真的嗎?臉書官方其實早在11月27日就澄清了:「這項謠言是錯的,我們並沒有改變什麼準則;任何臉書使用者,都能擁有一切版權與控制權。」

▲用臉書也要宣告版權?多此一舉。(圖/翻攝自臉書)

這陣子臉書上流傳着這樣一段「宣告」,許多人紛紛發表在自己的塗鴉牆上,全文如下:

依據新的Facebook準則,在此,我宣佈,我的版權,我個人企業配置文件,包括包含在我的個人資料,但不限於:所有的供求信息狀態更新,評論,插圖,油畫素描藝術照片音樂視頻等根據“伯爾尼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A K A”伯爾尼公約“)。在每個實例中,在所有時間上述任何用於商業用途,都需要我的書面同意。

由本公報中,我通知Facebook,它是嚴格禁止披露,複製,發佈,傳播,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我在此檔案中和/或它的內容基礎上。上述禁止行爲,也適用於員工學生代理人和/或Facebook的指示或控制下的任何人員。在此檔案中的內容是私人信息和機密信息。侵犯我的隱私被處罰法(UCC11-308-3081-103和“羅馬規約”)。

如果不宣告,自己在臉書上的一切內容都不受法律保障了嗎?別再傳了,官方已經澄清過這是謠言。

▲賴律師活動上解釋著作權法律常識。(圖/黃玉米提供)

事實上,「著作權」是不用宣告的,根據賴文智律師11月17日在「部落客贊出來」活動中的解釋,儘管你沒有在自己的文創作品旁邊寫下「我保留一切權利」之類的宣告,當作品「完成」的當下,立刻就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若真的出現爭議,舉證的重要性絕對比你在塗鴉牆上的「宣告」來得重要。

如果在臉書上版權受到侵害,要如何替自己爭取權益呢?根據賴律師的說法,你當然可以主張版權,向對方提告;但是由於Facebook在臺灣並沒有開設分公司,提告過程曠日費時,直接利用臉書的「檢舉」功能,可能還更有效率

對更多使用者而言,該注意的反而是「盜圖侵權」問題;盜圖並不是指Facebook、Google+這類社羣網站的「分享」功能,而是「直接下載,以自己名義重新發出」;這除了是對原創者的不尊重,更是遊走在法律邊緣的行爲,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