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三讀防非法捕魚 公海不得用流刺網
立法院12日院會三讀通過《漁業法》修法,明訂漁船不得在公海或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約範圍海域,從事流刺網作業,同時不得提供漁獲證明書供其他船使用。此外,漁船不得在國際漁業組織定的禁漁期或禁漁區作業。
修法明訂,漁船赴公海或我國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結條約或協定規範海域作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的管理措施。
修法明定,作業漁船不得在公海或我國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約或協定規範海域,從事流網作業,也不得在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的禁漁期或禁漁區作業;不得提供漁獲證明書供他船使用,或本船漁獲物持他船所領漁獲證明書銷售。違規者可處以撤照、收照或罰鍰,並可沒入漁船、漁具或漁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