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雄禁止吃「狗肉、貓肉」進補 最高罰7萬5千元

▲「高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若遭查獲吃貓狗肉者,最高7萬5000元。(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下同)

記者徐政璿/臺北-高雄報導

全臺首創!爲了彌補《動物保護法》的不足,高雄市議會審議通「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若遭查獲吃貓狗肉者,最高7萬5000元。

高雄市動保處秘書郭明欽表示,自治條例規範中等學校以下生命教育承辦人定期參加動物保護教育研習課程;3樓以上建築不得經營寵物業,業者需於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3年)參與相關訓練課程至少4小時;未經許可不準持有獸鋏。

「聞起來大概就像羊肉爐」」,郭明欽說,這些賣狗肉的攤販通常會加中藥烹飪,做生意時也都很低調、不會掛上招牌,通常都是經由民衆主動通報後,當場查封、採樣,後續送到專業單位檢驗

郭明欽指出,其實冬天查獲的案子比較多,因爲民衆都希望「進補」,今年曾經在高雄市區內發現宰殺、販賣狗肉的業者,已依《動保法裁罰最高裁罰30萬元。

郭明欽表示,若有外勞在僱主所提供的場所內,包含工廠宿舍,宰殺、購買、食用犬貓的話,僱主也需負擔責任,將被開罰10萬元;宰貓狗者要被裁罰新臺幣5萬元到25萬元;爲了禁止饕客食用狗肉,高雄市自治條例規範食用者要受罰1萬5000元到7萬5000元。

另一方面,郭明欽說,若有業者選在公寓大樓中開設寵物店勢必會對其他住戶安寧,因此規定不得在3樓以上的樓層經營寵物業,以維護他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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