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後重建中央預算如何安排?國家發改委介紹這些要點

人民網北京6月8日電 (申佳平)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官網消息,爲規範災後恢復重建和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提高中央投資使用效益,國家發改委近日製定《災後恢復重建和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相關地方按照具體情況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等方式項目進行資金安排。

按照《辦法》,本專項災後恢復重建方向的專項投資,主要用於遭受地震颱風暴雨洪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災害受災地區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的災後恢復重建。本專項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方向的專項投資,主要用於支持多災易災地區的地市級和縣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支持多災易災地區提升災害風險防範能力、減災和應急救災保障能力方面的項目建設。

在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方向的投資支持標準方面,《辦法》規定西藏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疆自治區南疆四地州支持比例按項目總投資的100%執行;四川雲南甘肅青海四省涉藏州縣,新疆自治區其他地區支持比例不超過90%;西部其他地區、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東部地區支持比例分別不超過70%、70%、50%、30%。

按照《辦法》,國家發改委根據以下原則對災後恢復重建方向的投資申請進行審覈:一、國家減災委啓動Ⅳ級及以上救災應急響應,中央領導有明確批示,國家有必要給予支持;二、綜合考慮受災地區因災造成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設施等的災害損失情況,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力情況等因素,統籌平衡後下達投資計劃;三、主要用於受災地區的供水、排水、道路橋樑水庫、通信等基礎設施,以及學校醫院等公益性設施的災後恢復重建。

《辦法》同時強調,投資計劃下達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組織實施,對於已經明確到具體項目的綜合防災減災能力方向的投資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收到投資計劃後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對於採取切塊下達方式的災後恢復重建方向的投資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分解到具體項目,並報國家發改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