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投票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今公開審理
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想要參與明年1月13日的正副總統及立委投票遭拒,提行政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訴訟確定前,應先在臺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讓他投票,桃園市選委會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創首例,14日開庭審理。圖爲臺北看守所。(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想參與2024年的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遭拒,提行政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訴訟確定前,應先在臺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讓他投票,桃園市選委會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將於今(14)日開庭審理。
本件是最高行政法院首件針對假處分抗告案的公開審理案件,凸顯出本案在憲法及法律上的重要性。
林男因案入獄服刑,2019年12月把戶籍遷入桃園市龜山區的臺北監獄,設籍到明年1月13日投票日將逾4年,他主張在國內居住6個月以上,且在選舉投票日時仍在監執行,他是戶籍在臺北監獄的選舉權人,依法可參與投票。
但桃市選委會及中選會認爲,如果在監所內設投票所,屬特設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所特設投票所,應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林男認爲,明年投票日他難以行使投票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國民」,其受監禁期間,雖人身自由及附帶的居住、遷徒等權利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且1名選舉人投票所需時間不過數分鐘,整體投票所需時間不多,可得控制,裁準林的聲請。
另花蓮監獄賴姓受刑人同樣提行政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亦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準,是第2件准許受刑人投票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