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同事捅肛、牙刷弄下體…男嘻笑「棉花棒黃黃的」告不成性侵

高雄一名男子多次被同事欺負,被棉花棒侵入肛門。(示意圖/《ETNEWS新聞雲》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市一名男子在公司宿舍時與4位同事嬉鬧,同事一時興起將他的手腳固定住,拿了沾沐浴乳的棉花棒捅入他的肛門,還被迫拿牙刷摩擦下體。事後男子怒告同事性侵,但法官卻查出當他被捅肛後,還跟同事一起盯着棉花棒訕笑「怎麼黃黃的」,因此認定不構成性侵。

受害男子2016年6月5日時與4名同事談及「千年殺」(雙手合十伸出食指,刺向他人臀部)的話題,其中有同事詢問「要不要試試看?」,他嚴詞拒絕,堅決表示「不要」,但仍被衆人壓住手腳,強行脫去內褲,一名陳姓同事拿置物箱櫃的棉花棒,在棒頭上沾了沐浴乳後,把整支棉花棒插入他的肛門。

翌日,同事們嬉鬧,再次侵犯受害男子的肛門;幾天後,同事們又趁他洗澡時,衝入浴室,逼迫以牙刷刷自己的下體。男子堅決不從,反遭同事威脅:「你自己不刷,就換我們來刷!」最後男子只好拿牙刷開始刷洗自己的龜頭,給衆人觀看。

男子不堪連番受辱,向法院提告性侵等罪。但橋頭地院審理,經勘驗宿舍監視器畫面,發現受害男子被棉花棒捅肛後,還與大家一同訕笑:「棉花棒怎麼黃黃的!」旁邊的同事也跟着嬉笑「是大便吧」,因此認定不構成性侵。

至於被迫以牙刷洗刷下體部分合議庭表示,陳姓同事等4人涉犯強制罪,但因事後每人都賠了新臺幣10萬元與當事人和解,因此捅肛部分雖不構成性侵,仍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論處,而刷龜頭的部分則依「強制罪」,各判4名同事10個月至1年2個月不等刑期,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