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保障!金融機構未落實消費者保護 最高擬罰千萬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20日通過「金融消費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爲保障消費者權益,增訂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避免業務爲了爭取業績不當銷售金融商品、服務,損害消費者權益。另外,銀行金融機構未落實消費者保護,最高可罰新臺幣1000萬元。▲行政院會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的金保法修正草案。圖爲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圖/本報資料照)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羣會後轉述,院長江宜樺裁示,該法修正內容有助於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促進金融服務業健全發展,甚具意義,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說清楚講明白,草案爲提高金融服務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如果金融業務等有未向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契約的重要內容或充分揭露風險等行爲,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草案並新增金融服務業初次銷售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違者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爲了防止金融服務業銷售時刻意欺瞞,草案也新增「懲罰性賠償」,金融服務業因違反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於「故意」所致的損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的請求,依侵害情節,定損害額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對於過失所致的損害,得定損害額1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另外,爲一致性迅速解決同一原因事實造成的金融消費爭議事件,草案新增「團體評議」,類似一般消費爭議時的團體訴訟方式,草案規定20人以上消費者因同一金融事件受害,主管機關得指定金融相關的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爲消費者進行評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