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新冠疫調費3萬餘元當餐費 萬華警分局行政組2人貪汙起訴

萬華警分局行政組前吳姓組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疫調足跡(確診病例接觸史),涉與簡姓警務員謀議詐領李姓巡佐的個人工作費3萬4900元,用來作爲「行政組餐費」。臺北地檢署今偵結,依貪污、僞造文書罪嫌起訴2人。

51歲吳姓組長、40歲簡姓警務員2021年6月至2023年8月間服務於萬華分局行政組,明知警政署訂新冠疫調個人工作費支領對象,必須是實際從事疫調工作的人員,每案每人最高核發個人工作費1000元,每案核發金額5000元爲限。

起訴指出,2021年6月至同年11月實際辦理疫調的是李姓巡佐,共計調查40名新冠確診者的足跡接觸史,李姓巡佐在同年12月間上籤呈請領個人工作費3萬4900元,吳姓前組長核章後送至警政署,但警政署因部分單位請領費用未達可申報請領上線而統案退回。

李姓巡佐調往警備隊後,吳姓前組長涉與簡姓警務員謀議,由簡出名詐領這筆個人工作費,2022年2月22日指示不知情陳員製作簽呈,將申請人處用修正帶手工塗改爲簡姓警務員,但因有塗改痕跡遭退回;2天后陳員用電腦繕打簡姓警務員姓名,經簡姓警務員親自蓋印後,送閱第3版簽呈,4個月後出納單位匯款3萬4900元至帳戶。

吳姓前組長辯稱,「搞錯」個人工作費對應的疫調期間,簡員當時2021年5月確實有協助疫調,纔會以他名義申請,且款項全數給行政組總務,用來支付行政組餐費。

檢方認爲,吳姓前組長2021年6月到職,如何確認到底誰纔是實際疫調執行人,不採信其說詞,而2人未經李姓巡佐同意,自行決議處分款項,其辯詞只攸關犯後態度,與構成要件無涉,認定兩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僞造文書等罪,從重依貪污罪嫌起訴,兩人犯罪所得低於5萬元,情節尚屬輕微,請求減輕其刑,吳姓前組長公務年資逾30年,涉案金額3萬4900元,建請量處適當之刑。

臺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