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疫調費 2警貪汙起訴
臺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五十一歲吳姓組長、四十歲簡姓警務員二○二一年六月至二○二三年八月間服務於萬華分局行政組,明知警政署訂新冠疫調個人工作費支領對象,必須是實際從事疫調工作人員,每案每人最高核發個人工作費一千元,每案核發金額五千元爲限。
起訴指出,二○二一年六月至同年十一月實際辦理疫調的是李姓巡佐,共調查四十名新冠確診者足跡接觸史,李姓巡佐同年十二月間上籤呈請領個人工作費三萬四九○○元,吳男核章後送警政署,警政署因部分單位請領費用未達可申報請領上限而統案退回。
李姓巡佐調往警備隊後,吳涉與簡姓警務員謀議,由簡出名詐領這筆個人工作費,二○二二年二月廿二日指示不知情陳員製作簽呈,將申請人處用修正帶手工改爲簡姓警務員,因塗改痕跡遭退回;二天後陳員用電腦繕打簡姓警務員姓名,經簡姓警務員蓋印後,送閱第三版簽呈,四個月後出納單位匯款至帳戶。
吳姓前組長辯稱「搞錯」個人工作費對應的疫調期間,簡員二○二一年五月確實協助疫調,纔會以他名義申請,且款項全數給行政組總務,用來支付行政組餐費。
檢方認爲二人未經李姓巡佐同意,自行決議處分款項,辯詞只攸關犯後態度,與構成要件無涉,認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僞造文書等罪,從重依貪污罪嫌起訴;兩人犯罪所得低於五萬元,情節尚屬輕微,請求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