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謝志宏案 多麼痛的領悟

臺南歸仁雙屍命案纏訟20年,謝志宏(右二)在臺南高分檢與律師團爭取下獲得平反。(圖/記者林悅翻攝)

2020年5月15日,臺南高分院宣判謝志宏無罪(編按:歸仁雙屍命案),終於讓這位無辜者擺脫掉糾纏多年的死刑誤判。這些年成功平反的死刑冤案一件又一件,包括江國慶、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是這一串名字裡最新的一個。司法系統能夠糾正自己的錯誤,當然值得肯定,但是累積了這些平反成功案例以後,值得思索的是:司法體系因此有了什麼領悟、做了什麼改變,以避免製造新的冤案?

不多。這些案例顯示,司法體系最大的問題就是:只有當某案因緣際會地受到大衆矚目,法院才使出無罪推定、嚴謹的證據法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來處理;但是,這些案例中造成錯誤的因素,在其他案件裡依然繼續存在,因此冤獄繼續產生。

例如最簡單的,刑求所得的自白。在江國慶案,我們知道了軍方佈置靈堂裝神弄鬼把江國慶嚇破膽,又逼他看被害人的解剖錄影帶,於是他承認犯案。2010年,監察院調查報告完整揭露了江國慶被刑求的過程,媒體也大幅報導;那麼此後法院應該懂得嚴格檢視自白的任意性了吧?

並沒有。5月15日平反的謝志宏,也是受到警察威逼利誘而胡亂承認,不僅承認犯下殺人重罪,還承認曾經在一處民宅沙發強姦被害人。事後調查,那個民宅客廳根本沒有沙發,強姦、殺人也都是「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當謝志宏的律師要求勘驗警詢錄音帶,以證明那不是自願的陳述,警局兩手一攤,說沒有錄音。如果法院記取江國慶案的教訓,此時應當腦中警鈴大作,因而遵循《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檢察官進一步證明警詢筆錄的任意性。但是並沒有。

2011年的更七審判決,不但照樣採用這份可疑的自白作爲定罪證據,還替警察打包票:「雖上開警詢筆錄製作程式稍有瑕疵,惟審酌國家偵審機關就本件二位被害人遭殺害案件之偵辦過程,雖違背法定程式未全程錄音,然並無不法之目的,其違法情節並非重大,亦未因此而直接侵害被告謝志宏之權益,對於謝志宏在訴訟上防禦亦未至不利益程度。」這也是謝志宏案的最後事實審。四個多月以後,最高法院認可了更七審的判決,也重複肯定檢警「無不法之目的」、這麼一點小疏失並沒有影響到謝志宏的利益。謝志宏都被判死刑了,還沒有影響到他的利益?如此睜眼說瞎話,極矣!

江國慶受冤而死,平反時已無法彌補,這是多麼痛的領悟!更糟的是,痛了,卻根本沒有領悟,還是在同一個地方滑倒。這就好像航空公司查出操作程序中,有一個環節導致一架飛機墜毀。在不幸的空難發生以後,卻不去改正操作程序,其他飛行員還是重複着那個危險環節,一次又一次地在天空中測試着自己與旅客的運氣

臺南高分院宣判謝志宏無罪,並且終於,終於,拿出正確的態度說謝志宏的警詢筆錄是不具證據能力的:「職司應錄音或錄影與保管該些資料之警察機關,竟無法提供……對其訴訟防禦之侵害程度甚鉅,縱其當時爲警偵查者爲殺人重罪,此等不利益仍不應由被告負擔。」這是法理的應然,卻要等到謝志宏案廣受關注以後,才得落實成爲判決的實然。

謝志宏曾經承受的痛苦,有些人此刻還在承受。王信福和謝志宏一樣,被同案被告指控涉案;但是王信福案完全沒有科學證據,全靠證詞拼湊。當王信福接受審判的時候,幾乎所有警詢時對他不利的證人都翻供,他們都對法官說,是因爲警察很兇、動手刑求、或者威脅利誘,才依照警察的要求做筆錄。既然如此,警詢筆錄的現場錄音錄影,可能是關鍵。王信福的案卷裡確實註明有「九卷錄音帶」,但荒唐的是,王信福的律師多次聲請閱卷都閱不到,似乎沒有人知道這些錄音帶的下落。

我希望負責保管證物司法機關能把錄音帶找出來,讓我們一起弄清楚事情真相,直球對決。如果最終發現錄音帶已經遺失,司法機關必須負起責任,也必須承認這一疏失對王信福的訴訟權益有巨大的侵害,由國家承擔不利益。

我們能不能夠期待,從謝志宏判無罪的2020年起,所有法院、所有法官徹底、全面地認識到,以後如果警詢拿不出錄音錄影來證明其任意性,就應該引用臺南高分院這份判決,說出「此等不利益不應由被告負擔」?許多無辜者冤枉入獄、長期關押的痛,能不能終於,終於換來司法的領悟?(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自《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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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參與社會運動多年,關心性別、司法、人權等議題,着有《姊妹戲牆》、《愛的自由式》、《無彩青春》、《走進泥巴國》、《殺戮的艱難》、《十三姨KTV殺人事件》等書。德國漢堡大學犯罪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