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沒有放水嗎?
就在壹週刊報導,特偵組對林益世案,恐有放水嫌疑致引發議論之際,最高檢察署即公佈起訴書內容,並針對各種疑點爲一一解釋,以昭公信。惟這真能解消外界對特偵組的質疑嗎?
林益世與陳啓祥,乃處於受賄與行賄的關係,此在學理上稱爲必要共犯,而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的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基於證據調查的關連性與便利性,兩者乃屬不可分割,檢方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合併偵查與起訴。惟在此案件裡,特偵組竟將兩者爲切割,而僅起訴林益世,並將陳啓祥另案發交高檢署爲偵辦,既罔顧訴訟經濟,更無視於證據調查的共通性,若將來法院未將兩者合併,不僅難以發現真實,更可能出現裁判歧異的結果。也因此,如此罕見的起訴動作,不僅讓人感到錯愕與不解,更讓人懷疑特偵組是否另有他圖。
至於針對林益世受賄的部分,犯罪成立與否的關鍵,即在於被告是否具有職務上的權限,而得以之與收受利益間,形成一種對價關係。特偵組在此次起訴書裡,再度沿襲扁案的作法,而以實質影響力說,來爲林益世具有職務權限的依據,甚至還引用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所涉及的洛克希德案判決,來加強其論證。惟就林益世所擔任的立委職務而言,即便身兼黨鞭,仍無具體的職務權限,若僅以其有立法折衝之權,就來認定其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具有實質影響力,致能決定任何事務,不免過於武斷,更流於空泛,致有違罪刑明確性原則。而就林益世所擔任的另一職務,即行政院秘書長來說,即便其誇口自我的職權,卻不能因此遮蔽其僅是幕僚長的本質,於法、於現實,皆難與總統或日本首相的職權相提並論。所以,若特偵組執著於模糊的實質影響力說,而無更進一步的證據爲職務權限之證明,必造成將來定罪上的困難。
更可議的是,針對特偵組所搜得的不法所得,其總數早已超出本案所收的6300萬,就此部分,檢方即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爲起訴,並號稱是第一起以此罪訴追的案件。如此的宣稱,看似展現肅貪的決心,卻暴露出此罪的大問題。因針對這些來源不明的財產,檢察官理應追查是否爲他案的收賄所得,若不爲如此積極的作爲,而直接以財產來源不明的輕罪來起訴,不啻捉小放大,致使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爲受賄重罪的避風港。
檢察官訴追犯罪的公正性與決心,乃須展現於起訴書與將來的法庭論告中,欲藉由發佈新聞稿,而來對外界爲釋疑,不僅是畫蛇添足,更讓人有欲蓋彌彰之感。畢竟特偵組是否放水,人民心中自有一把尺。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